关于企业社会责任若问题研究(2)
2013-09-04 01:05
导读:四、依法落实企业责任 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正如卡洛尔所描述的那样:“这是一个兼容的领域,有着宽泛的边界、多元化的成员、不同的学术背景、
四、依法落实企业责任 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正如卡洛尔所描述的那样:“这是一个兼容的领域,有着宽泛的边界、多元化的成员、不同的学术背景、大量非集中的文献、多学科交叉的观点。”这是值得欣慰的,也是十分必要而且重要的。但最为根本的是,应该基于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与期望,综合现有的研究成果,构建一个系统的、具有操作性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框架,从而真正有助于实现我国企业做强做大做久的追求,为我国社会的发展作出就有的贡献。
企业社会责任是经济的产物,同时市场经济又是不折不扣的法制经济。因此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必须体现到制度之中方显其作用,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实践必须纳入到法律框架之中方能有章可循,从而获得可持续发展。针对我国新兴加转型时期的法制状况,笔者认为下述三点建议对于落实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是至为关键的。
首先,应该对我国成文法进行立法技术的改进,通过设置开放式的一般性总则条款,使得法官既能获得立法上的判案依据,又能通过法官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对案件进行具体分析而加以解决。我国新《公司法》(2005)和新《合伙企业法》(2006)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就是这样的一般性总则条款:(1)它有待于国家制定相关的法规加以细化,或者须待其他同位阶的法律进行相应的规定。这是因为企业社会责任涉及所有与企业具有利害关系的主体,包括公司内部的大小股东、公司与合伙企业的经营层、普通员工,以及公司/合伙企业外部的债权人、竞争合作者、消费者、社区、政府等等。因此企业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并不仅仅规定在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当中,而必须进行跨部门立法,必须将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思想具体体现到公司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法、税法等诸多的公法和私法的条文之中。(2)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开放式条款,使得法官断案有了法律根据,并给予法官较大的裁量权,使得法官能够根据公正良知并结合具体的经济社会背景作出符合实际的判决,甚至对我国目前法院拒绝司法的不良现象也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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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我国应该尽早实施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借助于“法官造法”的灵活机制,英美诸国通过判例的方式处理每一阶段所出现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尽管企业社会责任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但是法官凭着公正良知并结合其所处的社会历史阶段的特征,通过法言法语巧妙而智慧地解决了这些重大法律社会难题,从而兼顾了现代企业和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持着社会可持续发展。我国对最高人院判决的指导作用之重视是一个优良的传统,而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是在对大量的司法判决进行基础之上颁布施行的,各地各级法院必须遵守,这些做法实际上就是一种较为间接的判例实践。可以预见,我国通过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将有力地促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司法实效。
最后,法律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制应该是强制性规定与引导性规定双管齐下、同时并举。这既是社会责任两大外延的要求,即企业必须为其对社会造成的负外部性承担强制性的责任,应该为其对社会产生的正的外部性作出应有的努力;同时也源于企业社会责任是国家和民间的重复正和博弈的性质:在这里既有国家的诉求,其所坚持的是国家社会的整体利益,在法律上常常以强制性的条款体现出来;同时更有民间的愿望,市场律基础的意思自治在这里起着根本性的作用,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现代企业天然具有私法自治的倾向,因而其愿望在法律上就常常通过授权性条款体现出来。二者不可偏废,否则就难以实现正和博弈,从而实现双赢。法律上的强制性条款解决的是企业对社会造成负的外部性问题,其目的是解决零和博弈问题,确保实现权利负有义务的原则。这通常通过诸如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劳动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强制性规定进行规制。法律上的授权性条款解决的是引导企业尽可能地为社会带来正的外部性,其目的是实现正和博弈,提升社会整体利益。在公司法上,这种授权性条款体现在公司的权力上,可以简介英美等国授予公司章程决定公司能够从事一切合法的任何经营行为(完全取代了“越权原则
”),并赋予公司董事会的的处权(discretion)的成熟经验。在税法方面,因的性质而被公认为是强制性的法律,但它同样可以进一步加强其体现意思自治的引导性。比如,税法可以通过免除或降低公司税率的条文规定,鼓励企业进行慈善公益性捐助行为,以此落实现代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 中国大学排名
综上所述,从我国的实际国情来看,国有企业与国有独资、控股、参股公司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占据着主导地位;而这些国有企业和公司的股东则是全体中国人民,“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必须得到真切的落实。但如何在营利性的经济组织中得到真正的贯彻,一直以来就是困扰我国的一个难题;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则为我国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借鉴之道。为了提升我国企业制度的竞争力,为了不断而稳步地提高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我们非常有必要将“企业社会责任”这一世界上方兴未艾的趋势扎扎实实地引进到我国法律之中。我国新《公司法》(2005)与新《合伙企业法》(2006)已经正式启动了这一进程,可以预见,随着这一做法的推广,在其他相应法律法规中得到贯彻,我国必将实现国家、企业和民间社会三者的互赢共利,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巨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