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和谐”浅议(2)
2013-09-16 01:08
导读:根据各国关于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能定位与职权赋予的实践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应按以下思路定位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能以协调二者
根据各国关于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能定位与职权赋予的实践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应按以下思路定位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能以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⑴独立董事既要发挥战略控制职能,又要发挥监督职能。在监督职能上,应以业务执行的监督为主,监督为辅的原则;在业务监督上,应以妥当性为主,以合法性监督为辅的原则。独立董事是利用专业知识与才能,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与透明度,从而排除内部人的控制行为,提高公司整体利益和长远获利水平。故其职能应定位于监督董事、经理业务行为的妥当性。⑵监事会监督职能以公司财务全面监督为主,以业务监督为辅;在业务监督职能上,要以合法性监督为主,以妥当性监督为辅。《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是“对董事、高级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这表明了监事会的监督是针对董事、高管行为的合法性而言的。
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有所交叉的领域限于财务监督上。因此如何相对明确二者在财务监督上的职能与职权就成了二者关系的关键。具体而言,二者的职能划分具体表现为:
独立董事:⑴适当参与战略服务工作,为公司带来多角度思维与专门信息、知识、经验的支持,提高董事会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前瞻性;⑵发挥战略控制功能,在公司重大战略决策方面维护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发挥事前监督、内部监督、决策过程监督的优势,提高董事会战略决策的公正性;⑶在董事会业务执行方面负责监督大股东、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在重大关联交易、执行董事与公司高管的任免、解任与薪酬、自我交易、其他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等方面发挥监督职能,以相对超脱的地位进行判断并独立行使控制职权;⑷就公司财务监督与监事会进行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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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⑴对公司财务进行全面监督;⑵对董事、经理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兼顾妥当性监督;⑶站在公司员工利益立场,就董事会、公司高管层损害公司员工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总之,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能划分应符合各行其职、各负其责、有所分工、适当交叉、互相依存的原则。这样才能化二者的“矛盾”为“和谐”,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约大股东的操纵行为,最大限度保护中小股东乃至整个公司的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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