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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企业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的缺陷(2)

2013-10-30 01:17
导读:三、我国企业并购反垄断法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反垄断法对企业并购行为的规制,除了存在具有原则性、可操作性差等问题之外,从更加宏观的角度

  三、我国企业并购反垄断法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反垄断法对企业并购行为的规制,除了存在具有原则性、可操作性差等问题之外,从更加宏观的角度而言,还存在着以下两个方面的缺陷:

  分析体系不完善

  从其他法治发达围家的立法实践来看,对于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应当是一整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包括规制并购行为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判例以等不同层级的规范。而在这一系列的法律规范之中,反垄断法的主要作用则是构建法律分析的框架,主要规定对并购进行规制的范围、并购规制过程中所需要考虑的因素等做出原则性的规定。规定并购行为的下位法则对并购规制框架下各个具体的方面,做出可操作性的规定。比如,美国的《谢尔曼法》、《克莱顿法》等反垄断法只是对并购规制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而对并购规制的各个方面进行具体规定的则是处于下位法的司法部的《并购指南》此外,在并购反垄断规制的法律体系中,各层次的法律法规要形成对并购案件进行法律分析的完整体系,其中包括:认定并购行为、界定相关、计算市场份额、认定市场集中度等,也就是说关于并购的每一程序都要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反观我国的并购规制立法,可以发现我国未能建立起这样的完整的法律体系。我国的《反垄断法》虽然明确了经营者集中的概念,对相关市场、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也做出了规定,但是其对并购进行反垄断审查的法律步骤未能明确,也没有填充框架的配套法规、规章,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框架。

  四、现行反垄断法缺少学理论的支持

  反垄断法是领域最复杂的法律,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企业并购也是市场经济中最复杂的经济活动之…,因此,对并购进行反垄断规制的立法难度也就可想而知。立法应当遵循科学性,反垄断法作为政府发挥其宏观调控作用的经济立法,当然不能离开经济学的支撑,以前述美国欧盟等对并购的反垄断立法规制为例,它们的并购规制都以大量的经济学理论和经验研究为基础,几乎所有关键的问题,包括立法理念、并购概念,并购规制的理由、效率、相关市场、市场份额、市场准入、市场集中度、反竞争影响等,都采_E}j经济学方法来分析,都有经济学理论的支持。

  反观,我国的《反垄断法》和其他涉及并购规制的法律中,却很少有经济学的理论分析。各项规定缺乏经济学的理由,也没有做深入的经济分析,大多生搬硬套,缺乏说服力。比如前述《反垄断法》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直接以二分之一、三分之二和四分之三,三个递进的比例作为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为什么要这么规定?采用这三个比例的经济学理由是什么?它们是否具有合理性?这样的规定对市场经济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在《反垄断法》里我们找不到答案。

  综上所述,我国的反垄断法对企业并购的规制还存在着诸多需要完善的方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并购行为必将趋于常态化,在市场实践的基础之上,相信我国反垄断法对企业并购的规制所存在的缺陷也将逐步的显现,与此同时,实践的发展也有利于我们进一步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对并购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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