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侵权及对策研究(2)
2013-12-02 02:02
导读:的障碍。公安部门为了打击此类违法犯罪,甚至不得不使用一些鲜为人知的高科技手段。 (5)确定难。主要理由有二:一是现代网络技术迅猛发展,各国立
的障碍。公安部门为了打击此类违法犯罪,甚至不得不使用一些鲜为人知的高科技手段。
(5)确定难。主要理由有二:一是现代网络技术迅猛发展,各国立法明显滞后。对于这一新型的商业秘密侵权形式,在上一时难以找到认定的依据。二是由于此种违法犯罪行为往往具有跨国性,在各国法律认定上如有冲突则同样会出现难以确定的情况。
二、 网络下商业秘密侵权的多元化保护 在现代网络环境下,由于商业秘密侵权凸显出以上新的形式和特点,无疑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形成严峻的挑战。笔者认为,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绝不仅仅是企业自己的事情。包括企业在内的各方面的不同主体应采取不同的措施,做到各尽其责,以达到对企业商业秘密的多元化保护。
1.企业等权利主体
(1)为保障安全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如设立识别码和密码认证(Authentication)、防火墙(Firewall)、加密(Encryption)等等。
(2)采取加密措施,对于需要传输的商业秘密文件使用加密程序。目前比较先进的是在常规密钥密码体制中推广的3DES系统和公开密钥密码体制中被推荐使用的RSA体制。
(3)实施网络监控,对于网络使用情况实行实时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应对。
(4)企业需要提高保密意识,建立系统的保密
规章制度。必要时同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在此基础上,还要有计划地、经常性地对员工进行网络安全和法制教育,比如涉密计算机不要上网,不要擅自下载、安装和应用与工作无关的程序等,以免形成有意识或无意识的侵权后果。
2.网络设施的拥有者与运营商
这些网络从业者对网络安全负有直接的责任,应当以积极和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互联网运营服务、运用服务,加紧对网络资源和网络安全产品的研制开发,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网络环境;要制定严肃、严密、严厉的运营规则以规范行业竞争行为,鼓励在合法、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健康环境下开展竞争。同时应鼓励运营者积极参与行业自律规范的制订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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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府及其他公权力机关
它们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加强立法,严格执法。纯技术手段或措施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律。由于我国目前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还零散规定在不同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再加上立法者对于商业秘密的认识不尽相同,导致一些法律规定之间的不协调,不利于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因此制定完善、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迫在眉睫。近年来,进行保护商业秘密的专门立法已成为国际立法发展的趋势。如美国已于1979年制定了《统一商业秘密法》(1985年进行了修订),英国正在拟议制定《保护秘密权利法》,加拿大、瑞士等国也提出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这无疑对我们的立法活动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针对网络侵害商业秘密的新特点,立法机关事实上已经有所作为。如2000年12月,九界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就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可根据其行为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责任或刑事责任。但遗憾的是这仅是一原则性规定,在我国的《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和《》领域,对于网络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和制裁仍是捉襟见肘,亟需完善。
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网络侵权的出现,客观上要求这些部门在及时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必须加强高科技手段的学习和运用,以增强案件的侦破和能力。惟其如此,违法犯罪分子才会得到应有的惩罚,企业作为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正当权益才会得到切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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