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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三种合并报表理念的比较与选择(1)(2)

2014-03-17 01:15
导读:(1)主体观的最大缺陷在于其对商誉的计算原理存在瑕疵。 根据主体观的合并理念,商誉的计算原理如下:商誉=子公司的整体价值-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

  (1)主体观的最大缺陷在于其对商誉的计算原理存在瑕疵。

  根据主体观的合并理念,商誉的计算原理如下:商誉=子公司的整体价值-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其中,子公司的整体价值=母公司支付的收购价/母公司收购的股权比例可见,按照上述原理计算的商誉具有推定性质,缺乏可验证性。在主体观下,子公司的整体价值是通过母公司所支付的股权收购价格除以母公司收购的股权比例推定的。这种推定实质上假设子公司的少数股东也愿意与控股股东支付同样的价格来购买其相应的股权。但实际情况是,只有多数股东(即母公司)才真正愿意按高于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购买子公司的股权。少数股东并没有掌握控制权,它当然不愿意支付与控股股东一样的价格来购买子公司的股权。正因为这一推定过程所隐含的假设与实际情况严重背离,按主体观计算出的商誉,其合理性一直为会计学术界所质疑。

  (2)主体观认为,合并会计报表不是为母公司的股东编制,而是为合并主体的所有利益当事人(包括构成合并主体的子公司的少数股东)编制的。少数股东只持有子公司小比例的股权,并没有持有母公司的股权,它既无法控制子公司的资产的运用,也无权享受子公司之外的合并主体成员公司的权益,因而,合并会计报表对于少数股东是毫无意义的。

  (三)母公司观母公司观可以看作是所有者观和主体观的折衷和修正,它继承所有者观和主体观各自的优点,克服了这两种极端的合并观念固有的局限性,因而在实务中广为采用。但母公司观也有缺陷:

  (1)主张合并报表是为母公司股东服务的观点具有片面性,因为需要合并报表信息的不仅是母公司股东,还有政府有关部门、债权人及有关利益者;

  (2)在合并报表时采用双重计价标准(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在理论上没有充足的说服力;

  (3)将少数股东权益置于负债与股东权益之间,少数股东权益列入费用项目的做法不仅费解,而且打破了现有报表的格式,与个体会计报表所定义的会计要素也不一致,在利用合并报表计算有关财务指标时会带来困惑。

  三、我国合并报表理念的选择如前所述,目前可供选择的合并会计报表理念主要包括所有者观、主体观和母公司观。

  从整体来看,我国当前的合并报表理念更为侧重的是母公司观和所有者观。笔者认为,我国未来在选择合并报表理念时,应以主体观为主。主要理由如下:

  1、从国际上看,主体观成为主流理念将是大势所趋,近年来,美国(FASB)的立场能够说明问题。

  2、从我国现实来看,根据母公司观所编制的合并报表,是从母公司观的角度和视野加以反映的,与从整个企业的角度和视野反映相比是一种扭曲。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一股独大”的特点,又决定了这种扭曲的加剧,从而有损于其他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因此,采用主体观有利于抑制这种会计信息失真。

  3、从我国信息需求的角度来看,对合并会计报表产生信息需求的,绝不仅仅是母公司的股东,合并会计报表对企业集团债权人的决策也是相关的。所有信息使用者希望提供反映整个企业集团的会计信息,根据母公司观编制的合并报表显然不能满足这种需要。

  4、从母公司观本身来看,它是对所有者观和主体观的折衷和修正,它本身缺乏理论的一致性和连贯性,不好理解和解释。主体观没有这种缺陷。

  5、从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的性质认定看,主体观的立场与我国会计要素的定义相吻合。在主体观下,少数股东权益是合并股东权益的一个组成部分,因为对合并主体而言,少数股东权益并不是一项义务,也不会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同样的,少数股东损益也不是一项费用,而是对合并主体实现的合并利润的一项分配。相比之下,所有者观和母公司观对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性质的认定与我国对会计要素的定义是不相容的。

  6、从计价基础上看,主体观可克服其他合并观念对子公司的净资产及相关资产和负债采用双重计价标准的缺陷。

  7、从集团内公司间交易未实现损益的抵消看,主体观要求100%抵消,而不是按母公司的持股比例抵消,有助于抑制企业利用企业集团的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现象。

  8、从实际操作来看,除了股权投资差额的计算,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在合并报表列示的位置是采用母公司观外,其他均采用的是主体观。因此,调整方法不存在很大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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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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