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进入国防产业的理论探讨(1)(3)
2014-05-20 02:32
导读:三、民营 企业 进入国防产业的制度安排 如果要充分发挥民营企业优势,就必须克服民营企业进入国防产业的障碍。为了有效地克服民营企业进入国防产业
三、民营 企业 进入国防产业的制度安排
如果要充分发挥民营企业优势,就必须克服民营企业进入国防产业的障碍。为了有效地克服民营企业进入国防产业的障碍,必须对传统防务产业的制度安排进行改革。从 目前 我国国防产业存在的制度缺陷和国防产业 发展 的基本趋势来看,应着重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 问题 :
1.军用规范与商业规范。为满足防务产品对特定性能的要求,以及为防务产品安全和保密提供保障,制定和采用军事上专用的规范和标准是必不可少的。但如果过多过细地引用军用规范和标准,不仅会限制对先进民用技术和产品的利用,从而 影响 防务产品的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而且对民营企业进入国防产业起到相当大的阻碍作用。为了使民营企业能够更顺利地进入国防产业,有必要对防务产品生产规范和标准进行调整和改革。基本思路是:取消不适当的和过时的军用规范和标准,采用必要的商业(民用)规范和标准。所谓不适当的军用规范和标准,是指那些在防务产品生产过程中可以用商业规范和标准替代,且不影响产品军事效用和技术水平的军用规范和标准;或者那些在防务产品的分系统或部件生产过程中,可以用商业规范和标准替代,且不影响防务产品整体性能、技术水平和安全的军用规范和标准。所谓过时的军用规范和标准,是指那些未进行及时更新,且落后于商业规范标准的军用标准。与此相适应,所谓必要的商业规范和标准,是指那些可 应用 于防务产品生产,且不影响防务产品的军事效能与安全的商业规范和标准。如果在防务产品生产过程中能够广泛地采用商业规范和标准,民营企业不仅可以用企业现有的产品来满足军用需要,而且可以凭借其现存的设备、人力资源和生产工艺等直接从事防务产品的生产。这不仅降低了民营企业进入国防产业的技术门槛,而且大大降低了民营企业进入国防产业的成本。这样,即降低了民营企业进入国防产业的难度,又增强了民营企业进入国防产业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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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密生产与公开生产。防务产品是用于保障国家安全需要的特殊产品,因而防务产品或技术、工艺的完全公开将会严重损害国家安全利益。为了使某些防务产品及其技术、工艺等处于高度保密状态,防务产品的生产:(1)必须与民用产品的生产相分离;(2)必须要有完善的保密制度。显然,假若所有防务产品的生产都需要进行保密,那么民营企业进入国防产业就有一定的难度,因为绝大多数民营企业既不具有完善的保密制度,也不具备为保密而进行军民分离生产的条件。为了使民营企业能更好地参与防务产品生产,应当对防务产品的保密生产制度进行适当调整,严格和明确界定哪些防务产品的生产必须进行保密生产,哪些防务产品生产可进行公开生产。一般地讲,核心军用产品、军事生产能力,以及关键技术、设施和独有军事技术等,如核潜艇、导弹、信息战系统及其相关技术和生产工艺等,应处在高度保密状态,否则国防安全就会受到威胁。而一些与国防安全程度关系不大的非核心军用产品及其非关键技术、设施和生产工艺等,如运载车辆、军人日用品等产品及其生产技术、设施等,则可以处在公开状态。如果防务产品生产,既有保密性质的生产,又有公开性质的生产,那么一些尚不具备进行保密生产条件的民营企业,可以比较顺利地进入公开生产的国防生产领域。待民营企业保密生产条件逐步完善后,可进一步进入须进行保密生产的国防生产领域。在防务产品保密生产制度的安排上,关键在于如何恰如其分地确定保密生产和公开生产的边界。如果把应该进行保密生产部分列入公开生产范围,无疑将危及国家安全利益;如果把应该进行公开生产的部分列入保密生产范围,又将妨碍民营企业进入国防产业领域,并影响防务产品生产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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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军事专用与军民两用。防务产品特定的军事用途,决定了防务产品和防务产品生产具有一定的专用性。这种专用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产品及其构件的专用性,二是生产工装、工艺和人员等专用性。随着 现代 科学 技术的发展,军用技术和民用技术的界限日趋模糊,长期以来防务产品对民用产品的绝对优势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无论是性能的可靠性还是技术的领先性,民用产品在许多方面已经超过了防务产品,从而为防务产品的军民两用生产提供了可能。如果在防务产品生产中实行军民两用生产,民营企业就能够比较顺利地进入国防产业。一方面民营企业可将其现有产品直接满足军事需要,或作为防务产品构件满足防务产品生产需要;另一方面,民营企业可利用其现有的生产要素,按照相同或相近的生产工艺进行军用和民用产品的生产。这不仅有利于民营企业克服进入国防产业的技术和成本上的障碍,而且有利于克服防务产品生产波动性大、订货批量小和间隔时间长等因素给民营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在防务产品生产的军事专用和军民两用制度安排上,关键是要解决两大问题,一是界定哪些产品及其构件应该是军事专用的,哪些产品及其构件可以是军民两用的;二是如何使企业在同一工厂、同一生产线或同一机床上生产军民两用产品。一般地讲,军事专用产品应该是满足军事需要且采用军事规范和标准生产的产品,与此相适应,用于生产军事专用品的工装、工艺和人员等通常是军事专用的。如潜艇、战舰、战斗机、武装直升机、坦克等作战系统的生产和组装。军民两用产品则主要是采用商业标准或规范生产,可满足军用和民用需要的产品。用于军民两用品生产的工装、工艺和人员等则是军民两用的。当然,如果使用柔性制造系统对民用和军事专用生产线进行改造,并广泛采用 计算 机信息技术,也可将民用和军事专用工装、工艺等改造为军民两用性的工装和工艺等,从而可以在同一工厂、同一生产线或同一机床上,既可以生产军用标准产品,又可以生产商业标准产品。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4.市场准入与市场开放。防务产品的生产事关国家安全利益,政府对进入国防产业企业进行一定限制和规定是必要的。为了使民营企业能够比较便利于进入国防产业,在国防产业准入制度安排上需要进行一定的调整和改革。可考虑在实行必要的市场准入同时,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市场开放。市场准入和市场开放的制度安排,可依据军用规范和商业规范、保密生产和公开生产、军事专用和军民两用的制度安排来进一步展开。由于采用军用规范和标准生产的防务产品,主要是军事专用性的。据此,可按照生产的专用性和保密性的不同将防务产品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不需要或很少需要军事生产专用性资产,基本上可以在同一工厂、同一生产线,甚至同一机床上生产的,且不涉及国防安全保密的军用和商用两种标准产品;(2)需要军事生产专用性资产,只能在相对独立的工厂、生产线,或者机床上生产的,但不涉及国防安全保密的军用标准产品;(3)需要军事生产专用性资产,只能在相对独立的工厂、生产线或者机床上生产的,且需要进行安全保密的军用标准产品;(4)不需要或很少需要军事生产专用性资产,基本上可以在同一工厂、同一生产线,甚至同一机床上生产的,但需要进行安全保密的军用和商用两种标准产品。针对防务产品存在的以上四种情况,对民营企业进入国防产业的准入制度规定可作如下安排:如果是涉及国防安全保密的防务产品,为了国防安全需要,对这类产品的生产应列入“市场准入”范围,需要对生产厂商的保密资格和生产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和认定,实行特许生产。如果需要专用性资产,但不涉及国防安全保密的防务产品,为减少资产重复配置和闲置浪费带来的效率损失,政府对进入该领域民营企业的生产条件可作适当的限制和规定,同时应尽量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而对于既不涉及国防安全保密,又不需要专用性资产的防务产品,则应当纳入“市场开放”范围,通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民营企业积极投入到这类产品的生产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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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文献 :
1.[美]雅克·甘勒斯:《美国国防 工业 转轨》,国防工业出版社1998年版。
2.张连超:《美国高技术项目的管理》,国防工业出版社1997年版。
3.杜人淮:《世界军事工业发展的基本现状与 中国 军事工业的出路》,《 经济 研究 参考》2000年第5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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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杜人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