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改革:解决我国国有企业诸多难题的关键((2)
2014-05-23 01:45
导读:二、我国国有 企业 长期存在政企不分或难分 问题 的深层原因 分析 国有企业的传统产权制度不改革,那么,从某种程度上讲,政府强加给国有企业的各种
二、我国国有 企业 长期存在政企不分或难分 问题 的深层原因 分析
国有企业的传统产权制度不改革,那么,从某种程度上讲,政府强加给国有企业的各种政策性负担也就有了一个充足的 理论 依据。因为你这个企业本身就是属于我国家所有,而作为产权主体或所有者,国家甚至可以将国有资产处置掉或消灭掉,更何况我国家现在要求你企业做的只不过是承担一些(政策性)负担,这有什么不可以的呢?从这个角度来说,政府对国有企业进行干预确实是无可指责的,政府干预国有企业的活动是其行使所有者权力的表现,这样一来,政企分"的改革目标 自然 地也就成了一句空话。因此,要真正彻底地解除国有企业的政策性负担、实现政企分开的既定目标,就必须对国有企业的传统产权制度进行调整或改革。
众所周知,自1992年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进入制度创新阶段以来, 现代 企业制度便成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然而客观地说,到 目前 为止现代企业制度在我国各地并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重要原因之一便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还没能真正而彻底地理顺,或政企没有彻底分开,国有企业仍被各级政府束缚着手脚,难以成为市场 经济 下的真正的利益主体, 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进程也因此受到了很大的牵制。政企分开步履维艰的客观现实无疑警示我们应该转换思路,考虑一下另外一个问题,这就是: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国有企业到底能否真正实现企业与政府的分开?
为了回答国有企业到底能否实现企业与政府的分开这一问题,我们可以首先从政府与非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谈起。众所周知,政府并不是非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与代理者,它在非国有企业面前的身份是非常简单的,这即:对非国有企业而言,政府只是政权的政府或政权的代表,她对非国有企业只能行使
政治 权力。具体来说,政府只能依照有关 法律 规定,从非国有企业外部管理、协调、监督其经济运行,而不能介入非国有企业内部,对其实施直接或间接的干预。例如,只要非国有企业的投资方向不违反国家政策,那么,政府就不得干预非国企的投资决策;政府不能直接任命并考核非国有企业负责人;政府不得干预非国有企业内部分配等等。换言之,政府对非国企可以采取你投资我欢迎,你赚钱我收税,你破产我不管,你违法我制裁(你)的态度。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但是,从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来说,情况就有所不同了,政府在国有企业面前是双重身份,即既是政权的政府又是产权的政府(或国有资产的代理者。更有一种观点认为,在我国,政府实际上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国有企业的实质是政府企业)。这样,作为政权的拥有者,政府只能依照法律规定从国有企业外部对其进行管理与监督(这和政府管理非国有企业并无本质区别);然而作为国有资产的代理者(或所有者),政府就必然要对国有企业进行一定的控制或干预,间接地、特殊情况下则必须直接地介入国有企业的内部,参与其内部经营管理,如直接选择、考核、罢免企业负责人;参与制定(或直接制定)企业的有关投资决策和利益分配方案等等。可以认为,政府干预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非常正常的,是负责任的表现;反之,如果政府不管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或政府对国有企业负责人也不行使选择与监督的权力,那才是极不正常的现象,那样的话,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还有什么区别?另外,从西方国家的情况来看,一些国家(如英法等国)的法律制度也明确规定,国有企业负责人是由企业的所有者――国家或政府――直接任命的,企业负责人也只对任命他的上级领导负责,而不对市场负责。国有企业的经营目标自然也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侧重于社会效益最大化方面。
上述分析表明,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代理者(或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在国有企业面前根本不存在能不能干预这一问题,而只存在如何干预的问题。如果我们坚持把政府不干预国有企业作为国有企业的改革目标,或者说必须在国有企业内部实现政企分开,那么,恐怕只能通过以下几条途径来实现:第一,将国有企业承包或租赁给非国有经济主体去经营,政府只收取承包或租赁费用,而不直接介入承包企业的内部经营管理活动;第二,政府对国有企业撒手不管。或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或对国有企业睁一眼闭一眼,任凭国有企业为其内部人所控制;第三,从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入手,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其他实现形式,将国有企业改造成非国有的其他类型的公有制企业或民有企业,进而使政府在(竞争性的)国有企业面前不再拥有(或只拥有部分)代理权甚至所有权。显而易见,上述第二种途径是首先应该被排除的;至于第一种途径,由于改革的实践已经充分证明,承包制、租赁制并不是解决我国国有企业问题的最佳形式,因此我们也可以不考虑这一途径。这样,我们便只能将希望寄托在第三种途径上,即通过对国有企业的所有制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来实现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进而达到政企分开之目的。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三、解决国有职工身份转变问题需要以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为起点
无论是经济体制改革还是政治体制改革,实质上就是对各相关主体的物质利益关系进行调整与改变,而在这种利益关系重新整合过程中,虽然有可能存在全体社会成员都从改革中得到好处、而没有任何一个社会成员受到损失的帕累托式改革,(如20世纪70年代末始于安徽的 农村 土地制度改革,便是在没有 影响 城市经济和城市居民实际利益的情况下进行的。)但是,象我国早期农村改革这样明显的帕累托改进现象在城市改革过程中便不复存在了。
20世纪80年代初期崛起的乡镇企业,很快冲击了传统计划体制下的城市 工业 经济和城市职工,后者原有的各种优越感随着改革波及到城市后有了一定的动摇。在随后进行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城市经济主体对改革的热情也自然没有改革初期农民那么高,政府成为推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首要主体也就势在必然。可以设想,如果没有政府通过放权让利式的改革来对城市相关利益主体进行激励或补偿, 中国 的城市改革或国有企业改革恐怕很难能够在无任何动荡的环境下顺利推进至今天。1981-1990年,我国财政通过各种让利方式让国有企业获得了超过3000亿元的补偿收益。1980-1990年,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在企业新增价值中的比重,由17.5%上升至35.7%,而同期的国内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则由31.5%下降至21.6%。我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 历史 经验明显表明,在相关主体的实际利益受到冲击或影响时,依靠政府或社会的力量对受损群体进行补偿是保证改革顺利推进的重要前提。
同样,在改革推进到今天需要我们的国有企业职工彻底放弃其国有职工身份的时候,即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呼声一浪高过一浪时,政府对国有职工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补偿同样是不可忽视和不能省略的。因为,国有职工特别是那些和共和国同龄的国有企业职工,他们一方面为我国的工业化起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而另一方面,他们在计划经济时期却没有获得相应的货币收益报酬,政府以包揽国有职工全部后顾之忧的承诺(政府或企业养老、免费 教育 、公费医疗、公费住房等等)将本应属于职工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转化为国有企业积累或国家重点建设投资。很显然,在政府继续包揽国有职工的全部后顾之忧时,或者说政府并不要求国有企业职工走向市场自谋职业的情况下,是不存在对这些职工的原有劳动报酬进行返还或补偿之说的。然而,在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着劳动边际产出低于劳动报酬甚至已降为0的情况下,动员国有企业劳动者放弃其国有身份或走向市场、自谋职业便自然成为能否继续推进国企深化改革的一个关键环节,虽然这一举措令广大的国有企业职工在感情上难以接受,但它对我国的国企改革乃至整个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来说却是无法回避或难以逾越的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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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对于我国国有企业职工来说,需要解决的不仅仅是身份转换或过去劳动报酬补偿问题,而且还要解决他们的工资拖欠和减发问题。所谓职工工资拖欠是指因各种原因未按时发放职工基本工资长达一个月及其以上的行为;所谓职工工资减发是指减发了职工月工资百分之十以上并持续减发三个月及其以上的行为。1993年上述两项所涉及到的职工人数便达629万人,其中拖欠工资涉及258万人,减发工资涉及372万人;到1997年,上述三项指标分别达1700万人,1145万人和556万人,比上年分别增长53.4%、120.7%和-5.8%。据资料表明,1993-1997年期间我国国有和集体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累计涉及2455万人次,其中1997年所涉及职工人数占全国职工总数比例为16.8%,这相当于平均每六个职工就有一个职工遭遇拖欠或减发工资的不公正待遇。自1993年以来,拖欠、减发工资累计额超过500亿元。大面积拖欠、减发职工工资问题,不仅是一个急需解决的经济问题,还是一个十分严肃的政治与社会问题。人心稳定是社会稳定的核心。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完善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解决国有企业职工的过去劳动补偿和工资拖欠与减发等问题,而且必须建立一个健全的
社会保障制度以稳定人心。
然而更为棘手的问题是,依据我国政府的现有财政能力根本无法实现成百上千万的国有职工身份转变,因此,补偿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便自然成为国企职工身份转变过程中的关键。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唯一的可取之策便是通过国有产权改革(如在国有控股公司中进行国有股减持等),变现部分国有资产,从而为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转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扫清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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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