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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中的国有资本退出问题(1)(2)

2014-05-25 01:26
导读:四、“退出”的具体方式 国有资本退出竞争性领域的改革实质上是对国有 经济 实施非国有化改造(本文简称为“国有经济非国有化”),这一改革若根据
   四、“退出”的具体方式
    国有资本退出竞争性领域的改革实质上是对国有 经济 实施非国有化改造(本文简称为“国有经济非国有化”),这一改革若根据国有资产是否有偿来考虑,可以分为有偿退出和无偿退出两种方式。有偿退出是指国家或政府将竞争性行业的国有资产出售或拍卖给某些 社会 成员与组织单位,国有资产在价值上不存在流失,但 企业 的国有制性质或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则发生了变化,对于这种国有资本的实际价值不发生流失、只是企业的国有性质有所变化的退出方式,本文定义为“国有企业非国有化”;无偿退出是指国家将竞争性国有企业内的国有资产全部无偿地转移或分给社会成员与有关社团组织、集体单位所有,由于这种退出方式会使国有资产净值减少,故本文将其定义为“国有资产非国有化”。  
    笔者认为,国有资本退出时简单地采取全部无偿或全部有偿的方式,都是不可取的,二者的结合才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理性选择。首先,从“国有资产非国有化”来说,全部无偿地转让国有资本,至少存在以下几个 问题 :(1)改革的难度与改革的成本较大。国有资本全部无偿地分给非国有组织与个人,将导致国有资源大量流失,无论从感情上讲、还是从 法律 上来看,这种“改革”都是不具备现实可能性的。(2)退而言之,即使假定国家和全体人民允许无偿瓜分国有资本,但这在 理论 上也是荒谬的,因为这一行为暗含一个假设:国家无需介入国民经济运行,非国有经济主体可以完成一国的全部经济活动。然而众所周知,纵然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国家尚不能实施全盘的或彻底的非国有化,更何况我国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显然不可能将国家或政府完全排斥在经济活动之外。(3)我国所有制结构改革包括“退出”与“进入”两方面 内容 ,全部无偿退出从根本上排除了国有资本进入其它领域的可能性,因此这显然不符合四中全会所确立的国有企业改革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基本指导方针。其次,从“国有企业非国有化”来看,全部有偿转让竞争性行业的国有资本则涉及下述几个问题:(1)国家过去对国有企业职工的劳动没有支付全部报酬,因此现有国有资产中其实是包含这一部分价值沉淀在内的,对这一部分职工过去劳动而沉淀的价值 自然 不宜通过有偿渠道补还给职工。(当然,这一结论的前提是国有职工将随着改革而走向市场、放弃他们的“国有职工”的身份,政府不再包揽职工的非货币方面的福利,如福利分房、免费 教育 、公费医疗、全民就业等。)(2)公众的有效购买力问题。尽管我国居民近二十年来生活水平和货币财富积累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为了应付日渐加大的教育、住房、失业、医疗、养老等方面的改革,居民似不可能将所有积蓄都转化为国有产权的购买。(3)即使总体上居民愿意且有能力买进全部国有资本,但考虑到每个社会成员的财产拥有状况不尽相同,这样全部有偿转让国有资本,将会导致低收入家庭无法购买“该他所有”的国有资本份额,这些低收入家庭将会演变为社会主义的“无产者”。可见,简单地推行“国有企业非国有化”方式并不足取。国有经济非国有化的较理想方案应是有偿出售与无偿配给相结合,这样不仅能保证国有资产不会大量流失;而且能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实际利益,进而增强工人阶级的主人翁意识和参与改革的热情与积极性。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国有企业所有制改革(或国有经济非国有化)若按国有资本退出后新的所有者主体状况或企业所有制的性质来 分析 ,可以分为“国有经济集体化”和“国有经济私有化”两类。前者是指原国有企业劳动者通过有偿或无偿方式获得本企业或他企业的国有资本所有权后,将隶属于个人的资产按股重新投资于该企业或他企业,实行由劳动者联合体共同占有、支配、使用并管理公共资本的新型集体经济形式,如一段时期以来各地所选择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即属于这种情况。后者是指国内私人企业主和国外厂商在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上,通过有偿竞买、兼并控股等途径成了原国有企业的新所有者,国有企业因此转变为私有或“外资”性质。显而易见,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我国的非国有化改革只能是以集体化为主,而不能以私有化为主。
    五、“退出”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应该承认,国有经济非国有化改革确实会导致一部分国有资本量的减少或流失,但是我们认为,第一,不实施国有经济非国有化改革,并不能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因此,我们对非国有化改革就不应该“因噎废食”或过于求全责备;第二,我们绝不能反过来讲,国有资本量的减少都是由非国有化改革带来的。分析国有资本量的减少,应注意区分三种性质不同的“国有资本非国有化”:第一种是因客观国情需要、且由国家或政府主观上有计划安排进行的国有资产非国有化,如浙江部分市县为转换国有职工的“国有”身份而对在职职工进行经济补偿即属于这种情况,。第二种是国有资本的“技术性流失”,如国有资产评估时因非主观原因而引起的国家财产损失(特别是无形资产低估、漏估问题),我们认为对这一损失要进行客观分析,特别要注意其三点特征,一是非主观安排性,二是资本量损失的有限性,三是随着实践经验的丰富和资产交易水平的提高以及监管力度的强化,该项损失将呈递减之趋势。第三种国有资产损失发生在权力领域,本文称之为“权力领域的国有资产非法私有化”,如贪污、盗窃、私分、转移国有财产以及形式多样的公款消费等,应该看到这是危害极其严重的国有资本私有化,其后果不仅是造成国有资产量的减少;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很显然,这一类国有资本流失,并不是因为非国有化改革造成的。我们认为,遏制这一部分国有财产损失,除了应该加强监督机制和法律制度建设外,还应该在经济上加快体制改革,更多地运用市场手段来配置资源,而对竞争性国有企业实施非国有化改造,便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改革措施之一。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注释:
(1) 钟宜彩:《谁是国企改革的主体》,载《求是·内部文稿》1999年第七期。
主要 参考 文献 :
(1)魏杰:《国有企业改革的新思路》,《管理世界》,1999年第六期。
(2)林凌、刘世庆:《 中国 国有经济的布局现状与调整方向》,《经济体制改革》,1999年第三期。
(3)白永秀:《“抓重放轻”初探》,《经济评论》,1999年第一期。
(4)草丝:《“国有”身份是否一成不变--浙江部分市县国企职工身份转换调查》,《中国改革报》,1999年11月24日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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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许成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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