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事会作用的几点思考(1)(2)
2014-08-19 01:37
导读:二、监事会何去何从 有观点认为,引入独董制度后,独董与监事会的监督功能重叠,使公司监督成本过高,并容易造成相互推诿责任,不妨取消监事会。
二、监事会何去何从
有观点认为,引入独董制度后,独董与监事会的监督功能重叠,使公司监督成本过高,并容易造成相互推诿责任,不妨取消监事会。另一种观点建议把独立董事并入监事会。有了独立董事是否就能放弃监事会?按照英美的治理结构,董事会既是决策机构又是监督机构,独立董事的作用就是监督内部董事,但是,这样也难免董事会权力的滥用。美国安然公司的17名董事会成员中有15名为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的7名委员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他们中不乏知名人物,但也未能为股东把好对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督关,最终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究其原因,独立董事并没有真正独立。在我国,现行的独立董事聘任及薪酬办法就很难让人相信其独立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名额、素质和上岗条件,但对其聘任、管理和薪酬支付主体未做规定。实践中,独立董事的聘任、薪金分配都是在公司内部人操作下进行的,独立董事的利益依附于所在公司,特别是在一股独大的情形下,事实上是与大股东、董事长、总经理坐到了“一条板凳上”。实践证明,无论什么样的监督机构,能否发挥作用取决于其独立的程度。笔者认为,应该通过公司治理制度创新,走出一条中国式的公司治理之路。具体地讲,不是取消监事会,而是从多方面改造监事会,从根本上解决其“虚无”的问题。
三、充分发挥监事会作用的设想
解决监事会的“虚无”问题,核心是重塑其监督权力中心和独立性。
1、重塑监督权力中心。
我国《公司法》借鉴了大陆法系,但并没有赋予监事会足够的权力,监事会对董事、经理违法违章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的监督权缺少积极意义上的职权赋予。应该借鉴大陆法系公司法中的积极因素,如监事会有权聘任和解聘董事和经理、有权监督董事会的业务经营等等。同时应该扩充监事会的权力,如将部分董事的提名权交给监事会;监事会可代表公司起诉违法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报告由董事会编制后交监事会审核并由监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等等。同时要赋予监事个人监督权,实现权责对等。2、引入相关利益者,改善监事会的组成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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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把监事会改造成各利益主体的联合体。一是改造成相对独立于大股东的中介机构,除大股东代表外,小股东代表必须占有一定比例,可以将现行的独立董事制度与改造监事会结合起来,设立独立监事制度,或者由中介机构进入监事会。也可吸纳债权人代表(如银行代表),这样也可改善公司与主要债权人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3、对监事人选要有基本素质、从事资格的要求,例如取得会计师、审计师、律师资格或有关专业的学历要求等。
提高监事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一是推行监事任职资格制度,按规定选配好监事,杜绝荣誉性、养老性任职、不善经营管理易位性任职等现象。二是监事应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独立监事应是财会、审计和法律专业人员或熟悉本行业经营的专业人员。
4、明确监事会的监督以财务为核心。
国务院对中央直属企业派驻监事取得了明显效果。因此,对监事会的监督重点也应明确,即监事会应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通过检查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利润分配、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使企业经营目标符合股东价值最大化,并协调考虑相关者的利益。5、确保监事会的知情权。
由于监事(除职工监事外)并不直接介入经营活动,因此,应制定有关
规章制度以确保监事会的知情权,包括会议制度、企业文件和资料送达制度、企业财务报表报送制度、监事会咨询回应制度等。公司主要经营、财务、统计报表、重大经营活动的法律文本等资料和文件在报送董事会的同时必须报送监事会。公司董事会、经理层有责任和义务向监事会提供必要和真实的信息。
大学排名 6、正确把握和行使监督权力。
监事会的监督要在职责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尽职而不越位,不能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在行使监督职责时,有检查和质询权;对认为违规的行为可提出纠正意见,但没有制止权;对企业经营管理和资产运营有建议权,但没有要求企业执行的权力;参与企业重大决策论证时,没有决策权。监事会行使监督权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1)、重大事项决策的监督。
对企业投资、贷款担保、产权变动、财务预决算、重大项目招标等重大事项,要监督决策的合法性与公正性,防止有损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决策行为发生。
(2)、企业经营中会计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董事和经营管理人员在决策和经营活动中是否按规定程序办事,是否忠实履行职责,是否有挪用敛财、违章拆借、擅自担保、转移资财、伪造业绩等违法行为。通过适时监督,纠正损害企业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7、加大对监事责任的追究力度。
对公司有明显的违规行为知情不报或提供虚假公告的监事或监事会要给予严厉处罚。
综上所述,监事会应作为代表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监理机构,必须独立于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层,独立行使监督权,这样既能保证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也能保证公司在健康发展的轨道上不出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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