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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的市场竞争力(1)(2)

2014-08-22 01:08
导读: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 产权的本质特征是专有性或排他性,产权确定了权利主体个人的自由支配领域,使产权的效益和成本的内部化成为可能。作为一种无
  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
  
  产权的本质特征是专有性或排他性,产权确定了权利主体个人的自由支配领域,使产权的效益和成本的内部化成为可能。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同样具有拥有排他性,即拥有排除他人接近受保护的信息产品的独占权,除非支付一定的价格。知识产权在生产或产品销售或品牌标识的使用方面授予一定程度的独占权,这种权利的行使阻止其他竞争者生产或销售类似的产品,或使用类似的标识。这就限制了商贸自由,产生了一定的经济影响,尽管这种影响可能不大。正是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或者排他性,知识产权权利人才可能通过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在一个有限时间和一定地域内就某种产品的生产或者销售取得市场优势地位,甚至垄断地位。知识产权的法定垄断的确赋予权利人一定程度的—至少是潜在的—市场支配力,但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的市场力量也是各异的。一般而言,专利提供了最强劲的保护,与其他主要的知识产权种类不同,专利的保护可以排除他人就相同内容而做出的独立创造,从而构成绝对的垄断。一项方法专利带来的技术改进可能使竞争者为了有效竞争而不得不去开发替代性的技术手段,而高科技领域的成本会限制投入此种研究的潜在的竞争性公司的数目。由于花代价开发一项即将到期的专利的替代品缺乏必要性,竞争者可能就会坐等专利到期,在此期间面临新进入者的风险就大大减少了。著作权垄断是有限制的垄断,其独创性的要求保证了现有表达不被划入保护范围,人们可以基于独创的前提使用已经产生的表达形式。商标涉及的不是智力创新问题而是产品差异问题,可能基于顾客的信心和产品的区别而产生一种低程度的垄断,并形成一股不太大的市场支配力。对于商业秘密来说,有限的专有性可以有助于维持最低程度商业道德,不鼓励在物理性保护措施方面做过度投资,而且有助于通过许可方式或其他自愿的“委托”形式促进对技术的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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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样,不同性质的知识产权在其权利行使上表现出不同的特征,而在评估该行为是否构成滥用或具有反竞争效果时,需要加以区别对待。总的来说,专有性的强弱程度决定了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权利范围进而决定市场支配力。如果知识产权法赋予权利人较强的专有权,他行使权利的范围就要大一些,产生市场支配力的可能性也越大;如果赋予的专有性相对较弱,则其行使权利的范围就较小,而产生市场支配力的可能性也相应较小。无论如何,权利人都必须在知识产权法依不同类型而赋予的权利的固有限度之内行使权利,超越这一合理界限的话,就可能构成滥用或反竞争。而专有性的强弱程度又与知识财产的价值大小又具有一定的正相关关系,即价值越大,可允许的排他程度相对越高,反之亦然。
  此外,基于知识财产的无形性,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具有界限不明确的特点,因而知识产权所赋予的排他力也具有不确定性,这实际上增加了有关行为人的交易成本。比方说,由于监控侵权的成本较高,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容易受到侵害,如果不能负担该成本的话,权利的执行就会产生困难。但另一方面,在权利人指控他人侵权时,知识产权也能成为更有效的威慑力量,因为被控侵权人可能虑及诉讼的结果难以确定而应诉又会牵涉较高的成本。在与一般物质财产相比较的意义上来说,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交易成本通常远远大于物质财产的。而交易成本越高,法律就越不可能通过含义宽泛的财产权来寻求对交易的调整,因为财产权作为一种对世权—亦即任何想要该权利者均须与其所有人进行谈判——只有通过自愿交易,才能从估值较低的使用人向估值较高的使用人进行再配置。如果这种交易由于交易成本过高而不可行,则法律就将缩小其财产权。正是基于知识产权较高的交易成本,有人提出了“权利弱化与利益分享理论”,即指减弱知识产权所有人的禁止实施权的功能,让知识产权所有人之外的其他人能够更有效地利用智慧创作物,然后通过利益分享形式使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智慧创作物使用者的利益和社会利益最大化。从经济学上说,保护权利的符合效率的方式是,对交易成本较低的权利以财产规则保护,对交易成本较高的权利以责任规则保护。前者是在事先禁止损害权利的做法,后者是在侵害权利后对权利人给予事后补偿的做法。知识产权的高交易成本为其权利保护的弱化—或者更准确地说,为权利保护方式的转化—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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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知识产权本身效力的不确定进一步提高了知识财产的交易成本。比如说,任何类型的专利都可能变为“无效”,只要专利权人声称自己适于特定的法律保护而事实上他又未满足该保护所要求的条件。即使一家政府机构对该知识产权与现有知识产权之间的矛盾及其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这种审查也仅是初步审查。通常最重要的审查发生在以后的诉讼中,尤其是在专利诉讼中,在侵权之诉中,一个常用的抗辩理由是宣称被侵犯的知识产权属于无效知识产权或不可强制执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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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Jay Dratler, Jr.著,王春燕等译.知识产权许可.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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