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权的会计确认问题试探(1)(2)
2014-10-10 01:16
导读:1.是否确认的问题。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只有当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条款的一方时,企业才应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并且以
1.是否确认的问题。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只有当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条款的一方时,企业才应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并且以企业具有对金融资产的控制权为依据,确认该项金融资产。但是,期权合约作为一种选择权合约,在合约得到执行之前,立权人确认的负债是否确实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完全视持权人到期是否执行此项期权而定,而持权人到期是否执行此项期权,则完全取决于定于执行合约时的行情。这样,持权人就具有是否执行期权合约的控制权,但能否就据此确认一项资产呢?实质上,持权人所具有的控制权只是一种过分主观的控制权,显然会受到客观条件的影响,因此,持权人所确认的金融资产能否给其带来经济利益是无法确定的。只能说该项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而能否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则值得怀疑。同时,根据控制观来确认一项资产也是值得探讨的,因为控制只是一种手段、一个条件,能否带来经济利益才是我们应该关注的。确认资产最主要的是看它能否带来经济利益,从这点来看,期权合约带来的权利能否满足确定的条件还是值得怀疑的,要对它进行初始确认,理由并不完全充分。
对于期权合约带来的义务,立权人将其确认为一项负债,而负债是否会导致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出,则根本不是立权人所能够控制的。对于衍生金融工具,前面已经提到,国际会计准则正是将衍生金融工具合约界定为导致法定义务的事项,以满足由于过去事项所形成的这一特征而对衍生金融工具所代表的权利或义务进行确认的。本文认为,这样的论述不够充分。因为期权合约的立权人是否执行此项合约并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虽确实完全视持权人是否执行该合约而定,也就是说立权人确实是“别无现实的选择”,但是这种“别无现实的选择”并不一定导致“只能履行该义务”,因此,以前述理由而要求立权人确认一项负债,理由并不充分。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对或有负债的定义,期权合约含有的义务和或有负债定义的第一个情况相符。因此,本文认为,针对期权合约来说,如果将其作为一项资产或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进行确认,理由并不充分,而作为一项或有资产或或有负债进行披露是比较可取的选择。当该期权的行情逐渐有利于持权人(到期前)且其履行的可能性已经非常大的时候,再对相关的资产或负债进行确认,其信息的可靠性会更加有保证,特别是对于那些能够在到期前就选择执行与否的美式期权,这样处理更合理。这里要强调的是,此时进行的会计处理,既不是交易日会计,也不是结算日会计。这正如或有负债,如果以后发生的事项可以确认负债将会履行,虽然前面因为只是可能履行而作为一项或有负债在表外披露,但是这个时候应该在表内确认为一项预计负债。
2.如何确认的问题。从上例处理可以看出,A公司在签约时确认了一项资产(债券期货投资)和一项负债(应付债券期货期权合约款),同时还确认了支付的期权费。而终止确认的时候,不管情况如何,都对前面确认的资产和负债作一个反向的会计分录。本文认为,这样的处理也值得商榷。
前面已经说过,期权合约所代表的权利或义务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都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且期权的真正价值在于期权费的变动(期权费指期权合约标的物的现时市价与执行价格之差)。因此,如果在签约日确认这样的资产或负债,而在终止确认日又作一个抵销分录以终止确认这项资产或负债,从会计理论来看,并不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定义。从会计目标上讲,也不能为投资者带来更多有价值的信息,相反还有可能误导投资者特别是财务分析师。因为资产负债表上同时增加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是会产生不利影响的。因此,即使要对期权合约进行会计确认,也只能确认期权费以及因期权费变动所产生的期权投资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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