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集团管理现状及对策(2)
2015-05-16 01:12
导读:(1)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大力推行股份制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规范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
(1)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大力推行股份制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规范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者的责权利,逐步形成企业集团内部有效制衡、协调运转的公司治理结构。
(2)正确选择组织结构,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如涉足产品种类多、规模大的企业集团,母公司可考虑采用事业部制;业务完全相关的、适合采用控股公司结构的,可采用控股公司形式。但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都应该将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层次限制在2-y3层以内,实行扁平化管理。同时大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探化内部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实现人员能进能出、经营者能上能下、收人能增能减的目标。
(3)大力实行经营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升企业集团竞争实力。按“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要求,通过上市、兼并、联合、重组等多种方式,突出主业,发挥整体优势,实现企业集团专业化、规模化经营,逐步形成企业集团“偷不走、买不来、拆不开、带不走”的核心竞争力。
(4)妥善处理内部集、分权关系。企业集团母子公司是出资人与被出资人关系。从集权角度看,母公司应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子公司行使资本受益权;对子公司大额借贷和资金使用、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重大资产变动等事项,根据需要列人企业集团重大事项范围,由母公司行使重大决策权;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者享有人事任免权,并建立科学的效绩考核指标体系,既要有定量分析又要有定性评价,更好地履行监督和考核职责。从分权角度看,子公司拥有独立核算、自主管理、市场开发权力以及在不违背企业集团总体经营目标和决策的范围内,对子公司的人、财、物拥有配置权。通过正确处理母子公司关系,使企业集团内部集权与分权保持在恰当程度,做到集中决策,分散经营【“】,集而有力,分而有序。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2.从国家来讲,加强立法,为我国企业集团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1)完善《公司法》关于企业集团的规定。目前我国的《公司法》只规定了每一单个公司的法律地位,而对企业集团尚未作专门规定。这方面,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模式值得借鉴,可以在现行的《公司法》中增加专门章节对企业集团予以规范,使企业集团的成立、法律地位、母子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等有法可依。
{2)增加《企业破产法》关于处理企业集团母
子公司破产问题的规范。在企业集团经营的条件下,无论是母公司破产还是子公司破产,或者母公司和子公司同时破产都会同时涉及到母子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现行《企业破产法》应相应增加处理企业集团母子公司破产问题的规范,以保护利益相关者的正当权益。
(3)补充《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限制合并的有关条款。对组建企业集团不加控制,无限制地扩大企业集团的规模,势必导致经济过度集中,引起垄断。从建立有效竞争的目标模式出发,《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将控制企业集团规模作为保护竞争和防止垄断的重要措施。
{4)抓紧制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国家应在以下方面立法。①明确授权投资机构。其应包括那些直接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集团母公司。②明确授权程序。要对被授权单位的资格、要件要求、申请报批手续、终止授权的情况等内容作出规定,使有实力、有能力的大企业集团能获得授权,提高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效率,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③明确授权的基本内容。在出资人权力中,收益权属于国家,选择管理者的人事权属于国家,不能授。可以授的是重大决策权,一定数量的资产处置权和部分资本受益的分配权。通过立法,改变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