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视同销售业务对所得税的影响(1)(2)
2015-09-25 01:44
导读:2.自产自用作为企业的内部结转关系 此类视同销售业务主要包括将自产或购入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或用于馈赠、赞助等
2.自产自用作为企业的内部结转关系
此类视同销售业务主要包括将自产或购入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或用于馈赠、赞助等增值税非应税项目。这类业务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来计算。因此,此类视同销售业务必然对企业所得税产生影响,这一点是没有异议的,但企业如何进行调整?会计上如何进行处理?一直是目前争论的焦点。下面笔者用实例对这一问题加以探讨。
例如:某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产品成本100万元,销售价120万元(不含税),增值税率17%。目前企业通常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1204000
贷:库存商品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00
显然,这种账务处理存在着忽视所得税的问题,围绕如何体现企业应纳所得税有些同志提出了不同的处理方法。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方法一:有些同志为简化核算程序,将视同销售业务均通过“主营业务收入”核算,同时结转成本,结合本例做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140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00
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0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老字号品牌可持续发展问题探讨
房地产中介营销模式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