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2)
2015-11-01 01:27
导读:3.没有建立责任机制。市场出资人(一般股东)的责、权、利是统一于一身的,而且是相对称的。投资人对一个企业的投资,如果成功,会获得较好的收益
3.没有建立责任机制。市场出资人(一般股东)的责、权、利是统一于一身的,而且是相对称的。投资人对一个企业的投资,如果成功,会获得较好的收益,其受益者肯定是本人;如果投资失败,则自己的财产蒙受损失,这种投资及经营风险是由投资者也就是出资人本人来承担的。正是这种风险与收益的统一与对称,使得投资者在进行投资与经营时显得格外谨慎,特别注重风险的评估。而国资委作为出资人的代表,享有出资人授予的权利,但其责任是不明确的,即使明确,最终也无法承担责任。无论是投资失败还是经营不利,所导致的国有资产的损失最终还是由全国人民买单。因此,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下,仍然无法解决国有资产无人负责的老问题。
(二)股权多元化仍然没有完成
许多学者的研究已经证明,股权多元化与公司治理的绩效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相对分散的股权结构有利于提高公司绩效。然而,我国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过程还较多地停留在形式上。据统计资料显示,在已经改革的国有企业中,国有股权仍然占有70%以上的比例。要进一步降低国家股的比例,其涉及到的不仅仅是由于交易不平等或定价不准确而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更涉及到资产处置的收益归谁,由谁来负责的问题,同时也涉及到国家股到底应保留多少比例、国有经济的地位与作用等深层次问题。在现实中就形成了一种矛盾的现象:一方面,各种文献、资料、报刊、媒体都在抨击“一股独大”的弊端;而另一方面,“一股独大”却迟迟难以松动。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状况不改变,公司治理效率就不可能取得实质性进展。
(三)如何建立高效、负责的董事会
已有研究表明,公司的绩效 三、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建议
从全球公司治理结构发展的趋势和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
(一)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
所谓出资人,就是向企业投入资本的人,即企业资本的拥有者,也就是股东。任何人的财产(资本)一旦投入企业,就变成企业的法人财产,投资者就享有出资人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资产受益、按照法定程序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和聘请经营者、转让股权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资产必须同其他所有制资产一样,具有明确的出资人代表。同时,国有资产也应该具有一般资产的产权要素: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要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必须进一步明确:国资委不是政府的行政机构,与所辖企业的关系也不是行政隶属关系,更不是上下级关系,而是以国有股权为纽带,是股东与企业法人的关系,委托与代理的关系。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代表,既要做到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又要保证不越位、越权,对所辖国有资产享有收益权、重大决策权和经营者选择权。否则,如果还继续沿袭隶属关系式的行政干预,“老板加婆婆”的现象就会愈演愈烈,就会将企业管死,退回到改革的原点。不仅如此,由于国资委比过去政府部门的权力更大了,问题也可能变得更加复杂,一旦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将更加严重。
完善出资人制度,还必须建立相应的责任机制。国资委每年必须向人大报告国有资产经营情况和国有资本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