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雇佣合约关系中的雇主控制权(2)
2015-11-21 01:03
导读:二、接受域 科斯进一步指出,“通过契约,生产要素为获得一定的报酬同意在一定的限度内服从企业家的指挥,按照契约将要素的使用权转让给企业家以
二、接受域
科斯进一步指出,“通过契约,生产要素为获得一定的报酬同意在一定的限度内服从企业家的指挥,按照契约将要素的使用权转让给企业家以获得收入,他在企业家的指挥下从事种种活动。企业契约限定了企业家的权利范围。只有在限定的范围内,他才能指挥其他生产要素”(科斯,1937)[1]。
这就告诉我们,企业控制权是一种有限度的权力,它限定了控制权主体的权利范围,仅仅在这个限度(我们称之为接受域)内,生产要素(主要是劳务)才服从指挥,虽然“工人的行为是由老板的决策所决定的,意味着工人接受了老板的权威,即工人服从于老板的指挥。但是,只有当老板权力决定范围是工人的可接受范围的一个子集合时,工人才会接受老板的权威”(Simon,1951)[5],超出这个限度,控制权便无“用武之地”。
1.雇佣合约
契约理论把企业视为利益相关者契约关系的集合,企业生产主要是对劳动的调度和使用。科斯(1937)[1]是这样描述企业劳务契约关系的:“对于劳务和商品的供给者来说,采用几种行动方式中的哪一种,很可能是无关紧要的,可对商品或劳务的购买者来说就并不是这样了。但购买者并不知道这几种行动方式中的哪一种是他所需要的。因此,将来要提供的劳务只是泛泛地说说而已,具体细节留待以后解决。合约中规定的只是供给者供给商品或劳务的范围。期望供给者做什么的细节在合约中没有规定,这是以后由购买者来决定的。当资源的流向(在合约规定的范围内)变得以这种方式依赖于买者时,就可以得到我称之为‘企业’的那种关系……这种关系显然在购买劳务—劳动的情况下比在购买商品的情况下更加重要。在购买商品的情况下,主要项目能够预先规定,而以后才决定的细节并不重要”。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2.接受域
根据科斯的这段叙述,科斯对企业与市场关系只做了粗略的划分。他所谓的企业,并不就所购买的商品或劳务的具体细节作详细的规定,只是给出一个大致的范围,在这个范围内①,劳务的供给者接受“权威”的指挥。而市场合约则对主要事项进行较为精确的规定,没有精确规定的事项则往往不很重要。 由此可见,权力与合约是紧密相连的,由于存在不确定性,雇佣合约是不完全的。合约的剩余控制权由雇主掌握,雇员获得固定工资。在每一份雇佣合约中都包含着各种明确的或暗含的对雇员行为的限制,这些限制被称为“接受域”,该区域又被称为“冷漠区域”,在该区域,雇员被期望接受命令。正如Simon所说,“B拥有对W的权力,如果W允许B选择X的话,也就是说,当W的行为由B的决策决定时,W接受来自B的权力(Simon,1951)[5]。在一般情况中,只有当B所选择的X局限于所有可能值的某个子集(W的‘接受域’)时,W才接受来自B的权力” (萨缪尔·鲍尔斯和赫尔伯特·吉恩蒂斯,1990)[6]。尽管该区域对雇主而言很重要,但对雇员而言则无所谓,因为无论做什么,他都是要干的。
三、权力与组织效率
劳动的所有权属于劳动者,他们在市场的保护下有选择老板和公平契约关系的自由。但是,如果“人们都愿意作自己的主人”的话,他们为什么要看财产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