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社会责任缺失现状分析(2)
2016-02-01 01:05
导读:(三)资源与环境保护方面 水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命脉,水资源的恶化趋势要比人们的想象快得多。一些企业工业废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一些用水量或排
(三)资源与环境保护方面 水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命脉,水资源的恶化趋势要比人们的想象快得多。一些企业工业废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一些用水量或排污量大的工业企业规划建设在沿江、沿河地带,污染物被直接排入水中,结果导致水质严重下降。 我国许多石化、化工、印染、造纸等重污染企业多分布在河流沿岸,有的甚至建在饮用水源地附近,很多企业建厂早,设备陈旧,管理落后,治污设施不健全,并且严重缺乏环境保护责任意识。虽然这几年国家加大了污染治理力度,但这还远远不够,某些城乡结合部地下水源受污染的程度并没有减轻多少。
三、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地方政府盲目发展经济 地方政府的中心任务就是发展经济,从这一中心任务出发,片面注重企业的利润和税收,并以此作为衡量当地经济发展和政绩的重要标准就理所当然了。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而纵容企业的行为,在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处于两难之时,以“发展就要有污染,发展总是要有代价的”为借口,毫不犹豫地选择增长,采取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使资源枯竭,生态环境恶化。在环境保护方面,我国已经制定了9部环境保护法规、15部自然资源法规,批准和签署了51项多边国际环境条约,1 600余项地方环境规章等。但是,效果却不甚明显,每年全国环境污染事故多达2万件,并且不管多大的事故,一般都以经济惩罚而告终,很少有官员被问责,相关责任人被处理的,这样使很多企业从违法中受益,导致企业社会责任的进一步缺失。
(二)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健全 我国法律在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立法上仍存在一定缺陷。各国立法的实践证明,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和有力保障,尽管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和一些专门法中有许多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如《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还有诸如《劳动法》、《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社会保障法》以及其他一些规范公司的法律法规中,也渗透着企业社会责任的意思,但除了公司法概念模糊地提到社会责任外,其他都没有明确提出这些法律规定的责任就是企业社会责任。而且在《公司法》中所规定的公司社会责任只是道德层面上的要求,并不是法律上的要求,然而在道德上要求企业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并对资源和环境履行义务是没有多少约束力的,只有立法设计使企业的违法成本远远高于守法成本,这时企业才会主动约束自我,把守法经营变成一种自觉的行为,才能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因此,构建系统的法律制度,通过国家强制力来有效遏制企业侵犯社会利益的行为势在必行。(三)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不强 中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和企业发展得还不够成熟,企业从单纯执行国家计划到强调企业的盈利,想的最多的就是如何追求更多的经济效益,企业为了生存纷纷降低成本,特别是减少在生产安全方面的投资,这给生产安全事故的频频发生埋下了祸根。企业尚未形成重视社会责任的自觉意识,关键在于企业的董事股东和经营管理者缺乏社会责任的自身体察,以致于很难形成一套体现社会责任的规范和行为准则,同时又由于企业员工素质比较低,很难推动“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的确立,从而造成了社会责任的缺失。 中国市场体系尚未发育完全,导致公众监督、行业协会以及整个市场机制的作用是有限的,特别是信息披露手段的缺乏。在很多情况下,企业的不良社会责任表现并不直接影响其生产运营的效果,因此不会使企业产生自觉负担社会责任的动力。 (四)一切向“钱”看逐渐成为主导人们的思维方式 金钱至上的财富观使人们不管是来自城市还是乡村,不论是南方还是北方,都认同了金钱就意味着财富、地位、价值,拥有金钱就实现了个人的价值。人们往往只会看到破坏自然环境换来的巨额财富,却没有看到资源与环境所受到的破坏。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消费者的选择与购买取向,将是推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力量,所以培养和形成一个成熟、文明的消费者群体也是十分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