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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间,仍然贯穿着1978年以来对建筑企业的放权思路,增强企业活力一直是建筑业企业改革推进的中心任务。对于搞活无望的建筑企业,则通过立法规定其破产的一切事项(1986年12月颁布了《企业破产法》)。
在市场深化的过程中,由于建筑市场价格体制改革采取了局部推进和循序渐进的方式,避免了价格改革对经济发展的冲击。但是,这也造成了价格\"双轨制\",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如不公平竞争、利用计划和市场的价差,一些建筑企业甚至把精力放在\"倒腾\"物资,赚取计划外差价上面。影响了经济秩序的稳定,致使许多改革措施无法顺利和及时出台。
第四阶段:承包制的全面推广与完善(1987——1991);
1986年12月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出台开始,改革深化围绕经营机制转换这一中心进行。在租赁制、资产经营责任制、承包制、股份制等多种经营形式(企业制度)之中,最受到重视的是承包制。在中央政府的推动下,从1987年开始到1990年,在全国范围的国有建筑企业中普通推广了承包制。
承包制的选择是从现实出发的。它没有改变所有权属性,却实现了两权分离,这在思想上较易为各方面接受。它不否定前期改革中的利改税乃至扩权让利的成果,并与它们进行衔接。它不对财政体制改革起推动作用,却保证了国家税收的实现。另一方面,承包制调动了企业负责人和职工的积极性,激发了企业的活力,效应明显提高。甚至有些人提出\"一包就灵\"的论断,全面肯定承包制的作用。
然而,伴随着承包制的普遍推行,它的弊端也逐渐显现。首先,它只是一种管理体制,可以适用于一切所有制企业,因而不是一种制度创造,没有改变企业的产权属性。其次,建筑业企业行为追求短期效应明显,国有企业财产损失严重。企业领导与职工过度关心即期收益,不注意企业的长远利益与发展后劲。第三,承包合同的确定在行政构架下谈判确定,政企关系不规范,一些建筑企业又退回利改税以前的状态,向政府缴纳固定或递增的税后利润。并且,承包合同随意性较大,具有很强的不稳定性。最后,承包制与风险经营抵押不结合,无法控制经营者行为。建筑企业盈余时,经营者可以得到好处;而建筑企业亏损时,损失无人过问。因此,承包制必然只是一个过渡形式,必须有制度创新来代替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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