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企业的管理和改革(3)
2016-06-29 01:02
导读:4.政府部门对国营企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系统 各国政府对国营企业的财务控制十分严格。法国财政部门每年由专设的基金确定向国营企业投资的额度。一是
4.政府部门对国营企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系统
各国政府对国营企业的财务控制十分严格。法国财政部门每年由专设的基金确定向国营企业投资的额度。一是控制项目,即划分项目投资额的管理权限,大项目必须由财政部审批;二是控制投资收益率,用预期收益率与资本利率比较,以决定是鼓励还是限制;三是控制资金来源,政府规定企业自有资金在有国家拨款和发行债券的总投资额中必须占有一定比例(如20~30%)。对于国营企业经营方向,政府部门一般下达指导性计划。法国政府的特殊做法是由部、经济财政部、国家计划总署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代表同国营企业一起谈判,签定3-5年的计划合同,规定双方义务,使企业计划符合政府的政策目标。韩国从1983年实行国营企事业经营业绩协议,既考核公共目标(为主),也考核盈利目标,使奖励与业绩挂钩,定期向社会公布其业绩排序。
各国政府对国营企业的监督十分严厉。以法国为例有三重监督系统:一是经济财政部的监督,向企业派驻国家监督员,经部长授权行使其部分权力,检查企业的经营活动、财务管理和评估效益;二是专业部门(工业研究部、运输部、邮电部、国防部)和国家计划总署的监督,向企业派出国家稽查员,专门对企业的技术和投资进行过程监护和事后监督;三是国家审计法院的监督,专有帐目法庭的财务稽查员检查企业的原始凭证和帐目,审计财务收支和经营合法性。近年简化为专业部门对口监督,但重要财务问题仍要向经济财政部报告。这套三重监督系统使国有资产的运营受到严格的监管。另外,议会有权审查国营企业的预决算和年终报告,可以设立专门调查或监督委员会,检查某些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德国和英国也采取类似监督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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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减轻财政负担和实施结构调整的非国有化政策
西方市场经济中把对私人企业用各种合法方式收归国有的政策称为nationalization,一般译为国有化或国营化;反之,通过立法把国有股份的一部分或全部出售给其他法人和私人、以及授权私人经营的政策称为denationalization,一般译为非国有化或民营化。
1.实行非国有化政策的原因
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至80年代,西、北欧各国和一些东亚国家经过了从经济复苏时期的国有化到经济赶超时期的非国有化的过程,既与各国历届政府政策有关,也有生产力发展到不同阶段的特点。西、北欧国家国有化涉及范围较广和国营企业数量过多,造成了国营企业的经营活力下滑和政府沉重的财政负担,降低了本国资本在国际上的竞争力。虽然实行了福利国家政策,在较大程度上摆脱了振荡性经济危机,却成了政府难以承受的财政包袱。近年来,发达国家一方面精简政府机构,减少行政开支;一方面更加慎重地选择公共物品范围,尽量减少直接经济效益不可能很高的垄断性公营企业的数量,推动公营企业的非国有化,主要是为了进行市场结构调整和完善市场机制。尤其在财政预算体制上需要尽量减少公共财政负担和政府对公营企业的财政补贴,并把出售国有股份得到的资金用于经济结构调整、发展公共福利事业和向具有战略性的高新技术领域再投资。国有化和非国有化是在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通过公共政策综合调节市场机制的重要,经过国有化的高速积累和市场机制的发育之后,需要进行放宽经济规制和调整社会规制的规制改革,从而推动了行政改革和企业改革。
2.非国有化政策的做法
西方在实行非国有化政策当中,将国营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称为公司化。将国有企业出售一部分或全部股份的过程称为私有化,并需要相当完善和较大流动性的证券市场条件。除了英国之外的西欧和北欧各国对非国有化比较慎重。瑞典政府把不必要由国有独资的企业转换成股份公司并根据需要保持国家控股和一定的持股比例,从而筹集资金,既增强政府控制的企业的实力,又减少行政干预。法国从1993年对58家公营企业集团中的21家实行非国有化后,仍然保留电力、煤气、煤碳、航空、邮政及电讯等在自然垄断领域的公营。而在英国和一些东亚国家,则是国有经济退出竞争领域和将从自然垄断领域中剥离出来的部分出售国有股份或出让经营权,但要为解决失业严重带来的社会问题和如何克服私人资本的垄断倾向与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问题而采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