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集团面临的主要问题及法律对策(1)(2)
2016-10-02 01:28
导读:如何对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作出规定?国家主要有三种形式:其一,按股份资本数额比例规定。其二,按股权的控制程度规定。其三,依公司的表决权的控制
如何对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作出规定?国家主要有三种形式:其一,按股份资本数额比例规定。其二,按股权的控制程度规定。其三,依公司的表决权的控制状态作出规定。这三种表述,其共同之处在于肯定控股公司控制子公司多数股权,但表述方法各异。然而,控股的核心是控制经营决策权,因而关键是拥有或控制公司多数表决权,以便实现统一经营方针、战略。所以,我国公司法虽然使用控股公司之类的措辞,但对控股的含义未作介定。当然,对于控股公司和子公司的规定,不仅仅是要描述它们的特征、内涵,更重要的是要明确二者之间的关系,即控股公司应在多大范围和多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司。为此,公司法应就控股公司下达经营指令和掌握子公司人事权等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
②企业合同。近几年,我国合同形式中出现了承包经营合同和租赁经营合同。其中,企业法人作承包(承租)人的承包(租赁)经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可以使承包(承租)方企业实现对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企业的控制。所以,不能忽视这两种合同对调整企业集团关系的重要作用。但是,它们同典型的企业合同是有差别的,应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其加以完善。同时,它们也应该引进控制合同即支使合同形式,重视这种合同在调整控股公司与子公司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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