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国企代理问题的成因及建议(2)
2017-04-21 01:00
导读:二、我国国有企业代理问题的解决思路 为解决现代公司制企业的代理问题,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经济学家进行了种种探索。他们在研究方法上不尽相同
二、我国国有企业代理问题的解决思路
为解决现代公司制企业的代理问题,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经济学家进行了种种探索。他们在研究方法上不尽相同,但实质是一样的,都致力于设计一套有效的代理人激励约束机制,旨在使受自我利益驱动的代理人能以委托人的利益目标为行为准则,使代理问题最小化。我国国有企业在经历了放权让利、利改税、承包制和股份制试点等改革之后,已经进入到建立现代公司制企业制度阶段。因此国企应借鉴西方的代理人激励约束机制,设计适合于解决自身代理问题的有效对策。
1. 明晰国企产权,减少委托——代理层次。目前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为设计新型有效的国企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营造了良好的外部体制环境。在此基础之上,应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能,进一步理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与国企之间的关系,使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真正成为国有资产的代表,站在初始委托人的立场上,为各级代理人设置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对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督和管理。
2. 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有效的激励应包括:(1)基本工资与福利,用于保障企业经营者的基本生活;(2)与短期效益挂钩的奖励;(3)与长期效益挂钩的奖励。长期激励的比重应相对较大,这样有利于促使企业经营者努力改善企业的长远盈利能力。目前采用的长期激励多为远期薪金,即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的不同,以不低于一年为时间跨度确定经营者的报酬。但仅依靠远期薪金是不够的,如年薪制相对于企业的长期经营行为来说还是具有短期性,因为重大战略实施或长期投资的效益有时至少需要几年时间才能显现。因此可以考虑给予经营者部分剩余索取权,使其更关心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和长期发展。如股权激励可使经营者的收入报酬与企业利润最大化尽可能一致,而且是长期的动态正相关关系,因此可采用多种形式的股权激励,如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票赠与计划等。3. 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1)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是指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经理人员组成的,用以协调企业成员利益和关系的一种权力相互分离和制约的机制,这种相互制衡关系本质上就是一种监督约束机制。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首先,要确保各个企业机构职权的独立性,使所有权、决策权、经营权和监督权四权分立,“三会一总”各司其职,各权力要素具有各自的重心和边界,相互制衡。其次,要保证权利与责任的对称,使任何权利都无法摆脱责任的约束。(2)充分发挥职工或职代会的监督作用。企业制度的创新不应导致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弱化,而应使国企在长期的管理实践中形成的这一传统继续发挥其积极的作用。企业职工在经营者的管理之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经营状况和经营者行为有所了解,同时企业经营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职工的利益,因此不应忽视职工或职代会的监督作用。为保证职工参与的经常性与全面性,应对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和董事会做出制度安排。(3)规范财务制度,发挥财会人员的监督作用。严格规范的财务制度能有效防止企业经营者的贪污、挥霍公款等行为;财务部门及时准确提供的财务报表有助于委托人了解企业经营状况,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信息不对称。因此,财务必须是公开的、透明的,财务部门应具有独立性,不能完全由经营者控制。高级财会人员的任用也应由委托人和代理人共同决定,其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