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调查及研究(1)(2)
2017-05-18 01:08
导读:南海市没有统一的股份制模式,上面三种模式在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比例:4:3:3或3:4:3。大约有60%的股份公司是以土地作为唯一资产入股的方式成立的
南海市没有统一的股份制模式,上面三种模式在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比例:4:3:3或3:4:3。大约有60%的股份公司是以土地作为唯一资产入股的方式成立的。
目前,股份合作制在我国存在的范围较小,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地区,如广东、浙江等。
4 、“两田制”基础上的承包、出租等
“两田制”是指把耕地分为口粮田和承包田(有些地区叫经济田和责任田),口粮田只负担农业税,不交土地承包费,承包田按照市场原则实行有偿承包,再承包费低标和上限范围内,现场投标、公开竞争,确定承包费标准。
这种形式在我国存在的范围较广,特别在1999年以前,发展比较快,但在我国实行家庭承包30年不动摇政策之后,这种形式发展萎缩,即将消灭。原因如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第六条:除工副业、果园、鱼塘、“四荒”等实行专业承包和招标承包的项目外,其它土地,无论是口粮田、责任田还是经济田,其承包费都属于农民向集体经济组织上缴的村提留、乡统筹的范围,要严格控制在上年农民人均收入的5%以内(以村为单位)。在《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也有类似规定,这实际上是对“两田制”基础上的承包、出租的否定。
(二)、非法形式
1 、直接出卖土地
直接出卖土地既有土地所有者直接出卖的也有土地使用者(承包者)直接出卖的情况。例如,集体(往往是村委会)直接把集体土地出卖给城镇单位或个人作建设用途,甚至是买给个人建造坟墓;土地使用者(承包者)将土地直接出卖给砖坯制造者用来做砖坯,严重破坏土地而且不进行复垦。这些现象在我国存在范围较广,危害也特别大。
2 、变相买卖土地
变相买卖土地是指以某种形式掩盖其土地买卖的性质,从而实现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交易活动。这种现象是一种普遍在的现象,多表现为以买卖房屋为名,掩盖买卖房屋基地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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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非法转让、转包、出租土地
所谓非法转让、转包、出租土地是指集体组织或承包者私自转让、转包、出租土地用于非农业的交易活动。目前这种现象在我国存在范围较为普遍,特别是在城市近郊区。例如,以“联营企业”为名,非法占用乡镇集体土地;还有的是非法签约租占农地建度假村、游乐园,办企业等。
二、我国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产生的原因
(一)、合法形式的原因
家庭承包联产责任制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农村广泛出现了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的现象。总体来说,我国整体综合国力提高和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也是我国农业阶段性调整,建立优质、高产、高效农业的结果,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实现规模经营所必须的,具体来看,有以下原因:
(1)、外出打工潮流的形成。近几年来,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地区差异的拉大,贫富差距的扩大,外出打工已成为一种潮流。打工者已不是简单的剩余劳动力的问题,以打工为获取基本生活来源的人越来越多,这就导致更多的人进行土地流转。在这里我们还需要强调的是外出打工现象不仅是在中、东部地区,而且在东部地区也广泛存在,表现为底收入的农民外出打工。当然这里外出打工者把土地转让、转包、出租出去的前提是他们对外出打工预期收入比“种地”的预期收入高。在我们的调查中,把外出打工作为土地转让、转包、出租原因的比例分别如下:四川88.89%,陕西69.05%,东北(吉林、辽宁)57.14%,浙江71.42%。从以上这些数字可以很明确的看到:外出打工已成为影响部分土地转让、转包、出租的主要原因之一。
(2)、农民兼业行为的增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单独靠种田生活的农民日益减少,农民兼业行为日益增多,农民收入有了多种来源。同时“种地不赚钱的思想”也渐渐的冲击着人们的头脑,想不种地从事其他行业的人也越来越多。在我们调查承包土地后又转让、转包、出租的原因时,针对“种地不赚钱从事其他行业”选择的回答情况(包括进乡镇企业的情形)如下:四川61.13%,陕西88.09%,东北(吉林、辽宁)71.45%,浙江61.14%。从上述数字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农民兼业行为增多已成为影响部分土地转让、转包、出租的主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