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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2)

2017-08-12 03:11
导读:但是,在当前研究与开发费用占企业费用支出相当比重的情形下,采用这种过于谨慎的做法又违背了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进而影响了会计信息的

  但是,在当前研究与开发费用占企业费用支出相当比重的情形下,采用这种过于谨慎的做法又违背了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进而影响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比性。全部费用化处理方法的理由是研究和开发费用支出与其所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是否流入企业,以及流入企业的金额、时间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但是,考虑到计量手段的发展,不同行业企业的特点及其研究与开发的组织模式,采用全部费用化的处理方法是值得商榷的。

  二、我国研究与开发费用会计的处理方法
  
  我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在其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和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不得转增为无形资产。从总体上看,这种方法应归属于全部费用化模式。这种模式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使上市公司利用无形资产来操纵会计报表变得更加困难,同时处理起来也很方便。但是这种确认方法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因为研究开发支出在研究开发期间往往金额较大,若一概列作费用处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那么企业在研究开发期间利润相对要低。而开发成功后产生经济效益时,因与其相配比的费用为零,利润又相对较高,使得一个研究开发项目在其研究开发期间及研究开发成功后整个获益期间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整个企业的费用与其收益都无法配比,当期费用容易受研究开发支出的影响而大起大落,不但有违配比原则,而且会影响利润的真实性和可比性。而在开发项目成功后,又无视无形资产的价值,忽略了研究开发活动给企业未来所将带来的收益,造成企业取得的无形资产价值不真实也不全面,既助长了部分企业的短期行为又不符合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同时,企业的研究成果也不能在资产负债表上得到反映。

  三、我国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准则及其会计处理对策近年来,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问题,已经引起我国准则制定机构的足够重视。财政部也曾发布研究与开发费用准则征求意见稿。要求将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在其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我国现行会计实务也将研究与开发费用作为“企业管理费”处理。

  从理论上说,企业的开发费用可分两部分进行会计处理,即将成功的开发活动费用资本化以及将失败的开发活动费用直接冲销当期收益。但是,由于与研究开发活动有关的未来经济利益是否流入企业及其金额与时间分布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难以操作,导致对开发费用会计处理的资本化与当期费用化之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一般都没有研究开发部,每年花费的研究与开发费用数额较大并逐年增加。鉴于当前企业会计人员和股民素质总体水平不高,应当注意会计处理的可操作性,尽可能使之简便,因而对研究与开发费用采用直接冲销当期收益的做法是可行的,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但是,应当预见,随着研究与开发活动的广泛和深入及其费用的增加,随着我国企业会计人员和股民素质的提高,对预期成功的开发活动费用进行资本化会计处理更为恰当,也更符合研究与开发活动本身的性质,英国研究与开发费用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就反映了这种趋势。尽管研究与开发活动成功与否具有不确定性,但企业对开发费用是资本化还是直接冲销当期收益,应当由企业管理当局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作出决定并进行解释。因此,我国研究与开发费用会计准则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不应当强制企业采用一种方法,而应当列举开发费用资本化应符合的条件,允许企业在资本化和费用化之间作出选择;继而再在信息揭示方面进行严格规范,要求企业解释采用资本化的原因,并提供预期经济利益增加的详细预测资料。此外,对一些特殊行业,另行制定研究与开发费用准则。

  企业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结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以及企业的具体情况,对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改进:缩小费用化法的作用范围,扩大资本化法的作用范围,对企业进行开发活动前的研究费用采用绝对费用化的处理方法,而当企业进入实质性的开发阶段,企业对某一项目的开发费用有实质性的支出后,此后仍有研究费用的支出也不再区分研究费用和开发费用,均采用符合一定条件的资本化的处理方法,在开发成功的情况下,将该部分研究和开发费用予以资本化,并在报表中揭示本期转回的以前期间确认为费用的资产数额。在开发失败时,则将其计入当期费用,并在报表中揭示其数额。通过这种改进,使得研究与开发费用处理从更大程度上符合配比原则,同时也比较符合谨慎性原则,能将研究与开发项目带来得不确定性降到最低,降低企业所承受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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