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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我国企业合并准则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

2017-08-13 01:08
导读:例如交叉控股。假设A公司拥有B公司70%的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同时又直接拥有C公司25%的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而B公司又拥有C公司30%的有投票表决权的股

   例如交叉控股。假设A公司拥有B公司70%的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同时又直接拥有C公司25%的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而B公司又拥有C公司30%的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我国在确认A公司对C公司的控股数量时,做法为25%+30%=55%,即A公司合计拥有C公司55%的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从而将C公司纳入A公司的合并范围。而国际惯例做法是70%×30%+25%=46%,不纳入A公司的合并范围。从以上的处理方法可以看出,尽管我国的做法有一定的合理性(强调A公司对B公司的绝对控制,也同时强调A公司对C公司的实质影响),但是其不足之处还是显而易见的。最大的问题在于间接拥有被投资子公司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普通股是采用加法还是乘法则未予说明。我国侧重对企业实质控制的质量标准,但却以一种数量标准表现出来,造成了一种混淆不清的现象,影响了其可理解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跨国公司的合并问题在我国《暂行规定》中并未对国外子公司进行明确划分。2 制定我国企业合并准则的建议
2.1 合并理论应以主体观为主
  如前所述,目前可供选择的合并会计报表理论主要包括所有者观、主体观和母公司现。从整体上看,我国当前的合并会计报表理论更为侧重的是母公司观和所有者观。笔者认为,我国未来在选择合并会计报表理论时,应当以主体观为主。主要理由如下:
  (1)从国际上看,主体现成为合并会计报表主流理论已是大势所趋。美国FASB近年来在这方面的立场尤其明显。
  (2)从我国信息需求的角度看,对合并会计报表产生信息需求的,决不仅仅是母公司的股东。合并会计报表对企业或债权人的决策也是相关的。在母子公司之间或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贷款担保的情况下,合并会计报表对于商业银行等债权人了解整个企业集团真实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是至关重要的。因此,主体观所倡导的开放型的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目的(即合并会计报表是为企业集团的所有资源提供者编制的)显然与我国会计信息需求的实际情况相适应,而其他合并观念所阐述的合并报表编制目的则过于封闭。
  (3)从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的性质认定看,主体观的立场与我国会计要素的定义相吻合。在主体观下,少数股东权益是合并股东权益的一个组成部分,因为对合并主体而言,少数股东权益并不是一项义务,也不会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同样地,少数股东损益也不是一项费用,而是对合并主体实现的合并净利润的一项分配。相比之下,所有者观和母公司观对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性质的认定与我国对会计要素的定义是不相容的。
2.2 购买法和权益集合法并用
   权益集合法是在多数西方国家和国际会计准则中都被认可的合并报表会计方法。只是在这些国家和国际会计准则中对权益集合法的使用都存在着较为严格的限制,远不如在美国流行。归纳起来,权益集合法与购买法之争的关键在于购买法下所产生的巨大资产增值与商誉,及其对合并后合并损益和一些财务比率所带来的影响。我国《暂行规定》未指明企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基本方法,但实际上采用的是购买法,而没有涉及到权益集合法的内容。随着换股合并事件的涌现,合并方式的创新,这些规定已不能适应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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