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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营销信用与制度安排(1)(2)

2017-08-18 01:54
导读:就我国而言,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间的经济利益就是国家自身的经济利益面并非真实意义上的商品交换关系,因此,也不存在信用危机形成的社会基础,

  就我国而言,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间的经济利益就是国家自身的经济利益面并非真实意义上的商品交换关系,因此,也不存在信用危机形成的社会基础,即不存在交易风险,而只是交易信用作为一种资源或工具处于“闲置状态”,即没有社会需求。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由于多种经济利益关系的独立存在,多个经济主体之间关系的交叉、竞争、冲突、协作或融合,以及经济高速发展,资本的快速增殖等原因,加快了社会对交易信用的需求,使信用由原来的闲置逐步转为稀缺,而此时(即市场经济时期)的社会现实则表现为:人们的趋利性冲动快于新型道德规范的形成,由此使信用很快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即交易信用成本上升,交易风险增加。如果其行为或交易所带来的收益大于所付出的成本,该市场主体就必然实施该行为或交易。守信和失信是经济生活中两种截然相反的行为,而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失信的收益往往比成本高,甚至高出很多,失信比守信更容易获得,信用服务弱质。
  由于我国现阶段尚无健全、可信、公认的个人或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信用等级标准和社会信用约束机制,因此如果失信行为泛化,交易信用的成本必然大幅度提高。信用高度稀缺的经济学结论就是:信用的边际成本大大高于信用的边际收益,所以,失信行为泛化,交易中没人敢于利用或乐于利用交易信用工具。
  在交易行为中,信用又是一种工具,它本身并无风险或利益可言,而是在其运行过程中给信用使用者带来经济利益或风险。然而,信用的可利用水平,取决于由供求双方的利益对比关系所决定的信用的稀缺程度,信用的稀缺程度与交易双方各自的利益相关。
  按照博弈论的解释,行为主体的诚信与否是一种理性选择的结果。经营者选择诚信,目的是吸引消费者,将一次性博弈转化为重复博弈,以谋求长期利益的最大化,如果违约就会受到交易中断的惩罚。但当行为主体对预期收益缺乏信心,或者眼前收益具有足够大的激励时,不诚信则是必然的选择。因此,行为主体的诚信是有条件的,只有当信用能带来更好的收益,不诚信会带来损失时,信用才会成为经营者的唯一选择。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在信用环境良好、市场监督机制健全的社会,如果某市场竞争主体某次不讲信用,它因此可以获得额外收益,但由于信息传递很快,其他潜在的市场参与者可以很快知道并在以后的经济交易中拒绝对他提供信用,那么他就会在整个市场中被孤立,从而付出巨大的代价。因此,在监督机制健全的、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中,博弈各方的最终结果是不讲信用并不是最优的策略,诚实守信才是最优的策略。
  在信用环境不太好、市场监督机制不健全的社会,如果某市场竞争主体某次不讲信用,他在短期内是可以获得额外收益的。由于利益驱动机制他还会在其他经济交易中骗取信用,直到他们了解到该信息为止。因此,在信用监督机制不健全的社会环境中,信用缺失者可以获得额外收益,因而他的最优策略就是不讲信用。当其他的市场主体发现信用缺失者可以获得额外收益,而自己因为讲信用却受到了利益损失时,那么这些经济活动主体的最优经济策略就是不讲信用。如果不讲信用被大多数经济主体作为最优策略时,整个社会的信任度随之降低,信用环境就会恶化。从而可以看出,博弈各方形成的纳什均衡状态不一定有效率,不一定能够达到帕累托最优。
  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建立一套完备的交易制度,因为制度作为博弈的规则,是供给和维持人们之间诚信关系的关键,它的用途是抑制人类可能的机会主义行为。所以要建立规范的社会信用体系,以制度约束失信行为。规范的信用体系的建立就是要在制度上保证“诚信”者能够得到应有的回报,失信者必须承担其行为造成的成本上升,也就是说不仅要受到舆论的谴责,更要付出经济上的代价。这就为社会信用水平的提高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由于市场中经营者本质上是机会主义的,并不会自动选择信用,而大量的信用缺失行为会导致交易成本的提高,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因此,关键在于如何使信用成为市场中行为主体的普遍选择和共同规范。亦即要使经营者选择信用成为一种制度规范,一种自律性的制度约束。理论和实践都表明,这需要一个好的制度安排,能够形成对选择信用的激励,对信用缺失行为惩罚的制度环境。也只有在这样一种制度环境中,作为市场经济中无形“眼”的信用机制才能充分发挥作用,成为市场经济的基础和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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