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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96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发布《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关于合资外贸公司经营国内贸易的问题,国务院明确批示:在出口大于进口、外汇自求平衡的前提下,为支持合资外贸公司的正常经营,允许合资外贸公司经营自进商品的国内批发业务,暂不允许其经营商业零售业务;对合资外贸公司收购用于自营出口的货物,因外方不能履约等原因未能出口的,暂允许按不超过其出口总额5%的比例,在国内批发销售,不允许零售。
(5)1997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修订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在《指导目录》中,把商业零售、批发和物资供销统称为“国内商业”继续列入“限制类(乙)”,重申“不允许外商独资”,并增加了“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规定。
(6)1998年4月,国务院决定,中西部地区的省会城市经国家批准,可进行国内商业的开放试点。
(7)1999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颁布了《外商投资商业试点办法》,把零售业中外合资合作的试点范围扩大到所有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其中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州、沈阳、郑州、武汉、兰州、成都可多设1-2家;允许在4个直辖市各试办一家中外合资合作的批发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的连锁企业试点数量和范围,也将有计划、有控制地逐步扩大。采取3家以上分店连锁方式经营的合营商业企业(便民店、专业店和专卖店除外),中国合资者出资者比例应达到51%以上:其中对合营商业企业本身经营情况较好,外国合营者已从国内大量采购产品,并能借助外国合营者的国际营销网络,进一步扩大国内产品出口的合资连锁经营商业企业,经国务院批准后,可允许外国合营者控股;开设3家以下分店(包括3家)的合营商业企业,采取连锁方式经营的便民店、专业店、专卖店,中国合营者可以不控股,但出资比例不应低于35%。这意味着经过批准的外商可以在合资商业企业中控股,但股份不得超过65%。
自1992年中国政府决定进行外商投资零售企业的试点以来,中国商品分销领域的对外开放虽然只有短短几年,但对我国分销产业的发展已经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
一是外商带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