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我国旅游景区经营权出让的思考(2)
2017-08-30 05:13
导读:2.惟利是图,破坏资源环境 投资主体在开发旅游资源过程中,考虑得更多的是经济效益,难免会出现一些短期行为,如仅做小额投资,简单作些建设,忽
2.惟利是图,破坏资源环境
投资主体在开发旅游资源过程中,考虑得更多的是经济效益,难免会出现一些短期行为,如仅做小额投资,简单作些建设,忽视景区环境承受能力,在景区内增设过多的接待设施,超负荷接待游客而不对资源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对生态环境的威胁还可能来自于企业自身的认识水平和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在开发中对资源造成了破坏。如旅游公司用水冲洗孔庙建筑,给古建筑的油漆彩绘及其他文物造成了很大损失;张家界因建设滑索破坏了风景而遭遇联合国科教文组织亮黄牌。有些企业对旅游人力资源过度开发,若完成不了经营指标就扣工资奖金,影响了景区的人文环境和愉快的旅游氛围。
3.出让者管理过死或过松
景区经营权出让在我国旅游发展史上是一次新的尝试,没有先例可循。在转让过程中容易出现两种偏差:一种情况是出让者虽与受让企业签订了经营权
转让合同,但由于传统观念和传统管理模式的影响,出让者仍不断插手景区经营,使景区经营权转让名不副实。另一种情况是政府部门与受让者签订了转让合同后,产生了“甩掉了包袱”的心理。以为经营权和盘托出,可以不再过问了。事实上,经营权出让后,其责任更大了,政府要将代表全民行使其管理职能,监督经营行为,确保景区资源的有效永续利用。
三、解决景区经营权出让问题的措施
第一,科学评估资源的价值,通过各种途径防治治国资流失。确定景区资源的价值,客观上要综合景区的资源属性和级别、资源的市场需求、景区现有收入、前期已投入的资产价值及经营权出让年限等;主观上要组织专门的资产评估小组,其成员须包括与旅游领域专家、各相关
行政管理机构、当地社区代表等共同来科学评估景区资源的价值及经营权出让的额度。不能认为无形资产很难做出科学客观的估计,就任意作价出让。防治国资流失,方法如下:在转让合同的撰写上要做到尽可能的具体、细致;尽量避免错误、笼统和粗糙;受让方要交纳保证金,对无形资产和不可再生资源要有抵押或担保,责令受让者对景区重要资源投保,在合同上明确其一旦违约的高额赔偿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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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尽快出台针对性的法律法规[4] ,规范景区经营权出让程序及方式。目前景区经营权出让处于无法可依、监管混乱的状态,出台针对性的法律十分迫切。对于规范经营权出让的程序及方式:首先要成立专门的景区经营权转让的机构,负责收集和发布消息、组织景区资源评估、组织拍卖会、监督企业的经营行为;其次要认真评定受让企业的资质。在确定经营者的资格时,要通过旅游有关的各界专业人士、银行、当地居民等综合评审,确认其经济实力、资信情况、管理水平、建设和维护景区原有生态和文化环境的能力,进行慎重而有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