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资源的产权界定探讨(1)(2)
2017-09-19 02:20
导读:所以,难点就在于怎样说明依附于非公产权建筑物的户外广告资源也属于公共产权。这 需要结合创造原则来解释。 就创造原则来看,最能说明户外广告资
所以,难点就在于怎样说明依附于非公产权建筑物的户外广告资源也属于公共产权。这 需要结合创造原则来解释。
就创造原则来看,最能说明户外广告资源的产权是公共资源,应该归属于政府。因为对 于广告效应而言,是因为巨大的车流人流量而随之形成的。深入研究不难发现,正是由于政 府首先在道路、场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上投入了大量的前期成本,才有了后来熙熙攘 攘的情景,也才构成了广告效应存在的基础。所以,就此原则来看,只要是因为基础设施的 修建而直接或间接引致发生的广告效应,都应当属于此列。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单就交易成本而言,把公共产权部分转移到非公共产权上,比 把非公共产权转移到公共产权上来,成本就大很多。因为非公共产权的代理人有无限多,而 公共产权的代理人只是政府。
结合两方面的因素,以创造原则为主,兼顾附属原则,笔者认为,这样的解释符合逻辑 ,并且有实际可操作性,比较有利于经济的发展,符合法经济学框架内效率和公平的最终目 标。因此,户外广告资源产权应该归属于政府,这样,整个产权安排富余效率,也不失公平 ,达到了相关主体权益的多方均衡,可以保证产权的稳定实现。
(2)产权界定的基础。 William H. Riker and Itai Sened(1991)总结出产权界定等四个前提条件,⑤也就 是这里所说的产权界定的基础,即: 一是资源的稀缺性。户外广告资源由于地理位置上的局限,自然属于稀缺资源。 二是权利持有者渴望权利。政府可以利用户外广告资源的收益补充基础设施的建设和 维护费用。 三是规则制定者渴望承认权利。因为如果权利不被承认,就无法实施。具体来说,户 外广告资源如果不被政府所经营,就会被众多广告公司以低价位无秩序地长期占有。如果他 们中间不能做到很好的互相协调,不但会有碍于城市形象,而且,本来能为基础设施建设融 资的很大一部分资金被广告公司占有,还造成了资产的流失。四是责任的承担者承认权利。 政府代表公共利益获取户外广告资源的产权之后,可以 利用此部分资源进行融资。而且政府还可以将此部分资源授权于代表政府经营的公司型主体 。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该将户外广告资源的产权赋予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此产权性 质属于国有资源,政府应当承担起将其保值增值的责任。由于和此部分产权相关的是基础设 施建设和维护,其特点就是投资大、期限长。所以,政府可以将此部分权利授予某一个经营 性的机构,以公司的治理方式来运作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在内的所有相关权利,将外部的成本 机构内部化,提高效率。而特许经营制度的存在正好保证了可行性的实现。
用图表示即: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包装视角下的营销创新研究
广告创意中表现形态的差异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