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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确财政部、中注协、政府监管部门职责划分
财政部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要监管机构。在财政部内部成立一个专门负责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部门,该部门下设若干职能部门和专业委员会,将分散于财政部会计司、监督检查局、条法司等部门的相关职责收归该部门管理。这种方式便于集中人力、物力,进行信息整合、资源整合;便于与证监会、中注协等其他监管主体进行协调、沟通。
对于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日常检查,由注协牵头负责。每年在拟定检查计划时,省级注协应主动与财政厅(局)、审计部门等沟通协调,共同确定检查事务所名单。由于注协无权将检查业务延伸至企业,因此必要时,政府也可派员参加组成联合检查组,使检查能够深入企业调查取证,以提高检查效率和准确性。财政部也可采取对经注协检查的事务所进行抽查的方式来监督注协的检查质量。对于违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注协应进行自律惩戒,对于达到行政处罚程度的还要报财政部门处理。
财政部对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监管应实施重点检查,例外监管。例外监管的范围就是那些客户出现重大问题、有重要线索、有重大前科的事务所。
为消除行政权力的重复配置,提高行政权的配置效率,应效仿律师行业的做法,取消工商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管理权。
证监会、审计署等政府监管部门不应对事务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只在对其所辖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未能揭示企业存在的问题时,可延伸对相关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有关业务进行检查。
财政部、中注协、证监会等监管主体之间应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协作机制。以召开联席会议、建立网上信息通道等形式,协调检查计划,通报检查结果,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监管效率。
(四)提高监管人员素质,改进监管手段和方法
1.政府监管部门和注协应建立一套严格的监管人员选拔制度。监管人员原则上应通过考试选拔,必须具有与注册会计师相当的知识水平,并有一定年限的相关工作经验,且品行端正、诚信守法。监管部门应该对监管工作人员进行后续培训,使其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能和素质以适应形势的发展;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争取在待遇、住房、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问题上有所突破,以吸引和留住人才。
2.为了有效地改变业务监管工作的不利局面,应利用和发挥好业务报备的“探雷器”作用,实行跟踪检查。目前业务报备方面,注协已着手做了不少工作,但有些工作还可以继续完善,具体体现在:灵活设置业务报备的时间,事务所可在完成业务时就进行报备,以便适时跟踪,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于报备的程序,建议在事务所接受业务签订业务约定书时,对基本情况(包括应收审计费等)进行初次报备,以便在事前起到监督的作用,而在做完审计业务时对审计结果进行二次报备,这样可以起到事后检查的作用。对于报备表表格建议设计成数据库的形式,以便通过数据库进行查询比较;增加说明性的栏目,以提醒报备阅读者及后任注册会计师审计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3.发挥好谈话提醒制度的作用。目前注协的谈话提醒制度主要是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有涉嫌违法、违规等行为时通过谈话提醒的方式予以警示,发现线索,然后进行处理。而笔者认为应进一步扩大谈话提醒制度的范围,把它作为一项事前的防范性日常管理制度,而不是事后的调查制度。如可以将谈话制度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定期谈话形式可以根据事务所的规模和业务性质规定在一年内的谈话次数和时间,谈话内容应包括事务所的日常事务管理、业务管理、质量控制、人员思想动态等各个方面,帮助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把握行业动态、发现潜在问题,防患于未然;不定期谈话形式则可以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如在与本行业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时,通过谈话了解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新规定的理解和采取的应对措施,以确定是否需要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4.开发业务监管软件、改进后续教育培训工作。开发业务监管软件是业务监管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目前,应尽快开发全国通用的监管软件,可以节约各地自行开发的成本,形成全国的业务监管网络。建议财政部门和注协对信息系统实行资源共享,不再重复建立相应的制度和系统,既降低监管成本,也减轻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双重报送负担。职业后续教育准则的制定及实施是注协实施行业自律的一项重要职责,为巩固和扩大后续教育,笔者认为注协应采取如下措施:首先应完善后续教育的制度建设,制定职业后续发展实施情况报备(个人和事务所)的具体要求;制定针对课程提供者和学习者的要求;为每一位个人会员建立职业后续发展的主要信息库;与业务监管结合,确保对职业后续发展要求成为事务所监督的一部分。其次应根据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点,积极拓展后续教育的手段和方法,大力发展网络远程教育等方式,扩大受教育面、降低教育成本。
[参考文献]
[1] 《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国际视角》编写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国际视角》.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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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财会[2002]19号文.
[4] 黄世忠,杜兴强,张胜芳.《市场 政府与会计监管》.会计研究,2002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