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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采用减值测试法处理商誉,根据IFRS No.3需要测算商誉所属的最小现金流入单位的公允价值(根据FAS No.142需要测算商誉所属的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FAS No.142指出公允价值取值于存在活跃市场的市场报价,若市场报价不存在,公允价值的估计应建立在能获取的最好信息的基础上,包括类似资产和负债的价格和其他估价技术的结果。现值技术通常是估计一组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最好技术。然而在现值估计中,需要确定现金流量和折现率以及发生的概率都需要大量的估计,这影响了商誉减值测试的可靠性,并给利用商誉减值测试进行的盈余管理留下空间。
三、商誉处理方法变化对我国的影响及解决措施
1、商誉处理方法变化后可能面临的问题
我国新准则第8号(CAS No.8)《资产减值》规定对商誉的处理由原来的十年系统摊销法改为减值测试法,并且在指南上规定商誉的减值测试法采用“一步式”测试法,采用的所属商誉的测试单元为最小现金流入单元,这些规定同IFRS No.3基本一致。对于习惯将商誉视为无形资产而进行系统摊销的我国会计人员而言,面对全新的商誉会计处理,将在理论和实务上遇上不少问题。
(1)在计量问题上,新准则规定需要对合并商誉进行至少每年一次的减值测试,测试时需要计量商誉所属的最小现金流入单元的公允价值。而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远不如西方发达,在流动性方面,不流通的国有股仍然占了多数,导致市场报价也并非公允,因此对公允价值的取值是使用商誉减值测试法的最大难题。另外,如何准确判断商誉所属的最小现金流入单元,也会影响商誉减值测试的准确性。由于最小现金流入单元中包含其他可辨认资产,将商誉划分到不同的最小现金流入单元,其公允价值的不同又将影响商誉减值额的准确性。
(2)我国新准则对商誉的处理采用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的“一步式”减值测试方法,该方法遵循谨慎性原则,对最小现金流入单元的减值额,首先冲销未来收益不确定的商誉而不计量商誉的公允价值,并且在今后产生资产增值时也不予转回。但商誉作为资产的一部分,同其他可辨认资产一样也拥有给企业带来未来收益的能力,在减值测试时不计算商誉的公允价值而测试其是否减值,等于否认商誉同其他资产具有相同的特性,并且也不能得出商誉真正的减值额。
(3)由于商誉的会计处理对合并企业的净利润影响巨大,对商誉采用减值测试法处理需要大量主观判断,企业难免利用公允价值进行盈余管理,这也给我国注册会计师判断企业商誉减值额带来不少工作。
2、解决措施
(1)对商誉所归属的最小现金产出单元的划分在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且越小的报告层次越难得到公允价值。因此,我国可采用FAS No.142的做法,将商誉归属在一个报告单元中进行减值测试,这样比采用现金产出单元更加直观和易于确定公允价值。在理论上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就需要计量出商誉的公允价值,我国也可采用FAS No.142的“两步式”做法确定商誉的公允价值。
(2)取得公允价值需要加强资本市场的流动性,减少非流通的股份,这样市场报价就越接近于公允价值,对公允价值的取值也就更加简便。
(3)需完善有关商誉的准则。我国目前没有针对商誉的会计处理的专门准则,对商誉的规定分散在各个相关准则中,应尽快完善有关商誉的准则。
(4)针对利用商誉减值测试进行的盈余管理活动,需要我国注册会计师提高专业水平,本着负责的态度对公允价值的取值、商誉归属单元的划分向企业取得充分的证据,并合理评估其对利润影响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