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3)
2014-05-20 02:32
导读:再次,关联方交易的类型,我国有关法规定还包括:赠与;重组;非货币性交易;关联双方共同等4类交易虽然我国具体准则制定原则是不互相交叉,即在已经制定或
再次,关联方交易的类型,我国有关法规定还包括:赠与;重组;非货币性交易;关联双方共同等4类交易。虽然我国具体准则制定原则是不互相交叉,即在已经制定或准备制定的具体准则中规范的,本具体准则不包括这些内容。然而,从我国实际出发,一方面上述交易目前在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中占相当大的比例,对企业的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很大的影响,有时甚至决定一个公司的生存;另一方面,实务中对关联方之间的上述交易往往仅按照非关联方交易处理,或故意规避,或限于业务水平而不做处理。对此,我们在完善准则时必须考虑。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会计准则发布准则24号的目的主要在于保证各报告企业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可靠、可比,它是以交易的真实性为前提的。而我国则不同,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虚假关联交易现象。
因此,笔者认为:(1)关联方交易的定义太过偏狭,不能涵盖关联方交易的所有情形。如果给出判断标准,并在指南中详细说明其各种情形可能更符合我国目前的会计。(2)应加快对关联交易定价政策的规范。由于我国关联交易实务极其复杂,不宜规定僵化的定价方法,但在规范交易定价政策时,可以明确:原则上以市价为计价依据,对没有市价或不宜以市价为计价依据的,应说明原因。也可以借鉴国际准则或我国税法,明确可供上市公司选用的几种定价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对一些没有参考价的特殊资产的关联交易,如无形资产转移、所属全资子公司的转让,应规定其转移价格须经有关评估机构的评估,并出具证明,以防其利用价格弹性操纵利润。
四、关联方交易的披露 在发生关联方交易的情况下,关联披露准则和准则24号均要求揭示与关联者之间的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这些交易要素一般包括: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适当的比例;定价政策。但两者对披露的详细程度要求不同:第一,前者引入了“重要性原则”。即对重大交易(主要指交易金额较大的,如销售给关联方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净收入的10%及以上)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性质披露;性质相同的非重大交易可以合并披露,但以不影响会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为前提;零星的关联方交易,如果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很小或几乎没有影响的,可以不予披露;后者规定:相同性质的关联方交易,除非为了理解关联方交易对报告企业会计报表的影响而必须分别列示外,可以汇总披露,并且要求对所有关联方交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第二,虽然都要求披露定价政策,但前者对定价政策的规范缺乏具体的细节,既没有说明何种定价方法为所允许,也没有要求企业披露决定该定价政策的基本因素及其与市价的可比性。第三,对于需要披露的交易要素包括的内容,两者的规范都过于从简,这使得提供的信息非常有限,远不能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信息的需求。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重要性原则的运用,符合我国当前关联交易繁多的现状。然而,重要性原则的运用,更多要依靠职业判断,对于披露的内容只是性的,而关联披露准则对如何把握重要性的“度”(即什么样的交易属于重大交易,什么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没有更详细的说明。这样,在现实中就出现了有些企业在判断是否披露时,往往以交易的金额作为依据,而不是以关联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来确定,对一些没有交易金额的重大关联交易更是不予披露,结果是披露长篇累牍、洋洋数十页,而对于一些较敏感的关联交易,应该予以详细披露的却只字不提。
对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披露规范过于简单化,致使一些上市公司在具体操作中无所适从,而另一些上市公司则据以逃避披露监管。从上市公司的实际披露情况来看,不少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定价的确定依据或未作说明,或说明的定价方式各式各样(如正常定价、价、出厂价、批发价、协议价、基本市价等),缺乏可比性和可理解性,披露所能传递的信息十分有限。也有不少上市公司利用协议定价方法的灵活性进行利润包装。一些没有参考价的资产转移,如无形资产、所属子公司等,更成为上市公司造假的有力工具。
对此,笔者建议:(1)对重要性原则的运用进行规范。对关联交易的重要性,考虑的主要因素应包括:①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包括影响额和影响比例,还包括现时影响和未来影响。例如,中国会计准则中规定:一个关系人的交易金额或余额如达该企业当期各该项交易总额或余额10%以上的,单独披露,其余则加总后披露。②关联方关系的性质。关联方之间相互影响的程度越强,其间的交易越重要。例如,《国际会计准则第5号——财务报表应提供的资料》(该准则已为国际准则第1号代替)中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披露:应收联营公司和股东的款项、应付联营公司和董事的款项。此规定可以借鉴。③关联交易的类型,如提供担保、无形资产转移、资金往来等都是披露的重点。(2)加强对关联交易定价的披露,使其提供的信息真实、可比、容易理解。针对我国当前上市公司在披露关联方交易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在规范定价披露时至少应包括3方面的内容:①定价方法及定价基础的披露。②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的当局者声明或中介机构的意见。③对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应说明转移金额与正常市场价格之间的差异,并披露该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三,对分类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要素的内容,应详细规范。对此,《公开发行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条对重大关联交易的披露的规定可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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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由于关联方交易主体间关系的特殊性、交易价格的非市场性以及交易隐蔽性等特点,在补充完善准则的同时,必须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或制度的配套建设,例如禁止非真实、公允关联交易制度、独立董事制度、资产评估制度、企业信用制度、虚假披露的法律责任等。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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