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关联方交易定价策略(3)
2014-05-21 02:52
导读:关联方进行的正常商品销售可以借鉴部针对颁布的《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方法,按以下两种情况作会计处理: 1、加权平均价
关联方进行的正常商品销售可以借鉴部针对颁布的《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方法,按以下两种情况作会计处理:
1、加权平均价格法
当期对非关联方的销售量占该商品销售量的较大比例(规定为20%及以上)时,应按对非关联方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对关联方之间同类交易的计量基础,并将按此价格确定的金额确认为收入;关联方之间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在确定非关联方之间同类交易价格时,必须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并提供有关证据。
2、账面价值法
当期对非关联方的销售量未达到该商品销售总量的较大比例(规定为20%以下)时,通常表明不存在与非关联方之间商品销售或虽存在与非关联方之间商品销售,但因交易量较小,其与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价格不足以表明其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因此,应分情况处理:实际交易价格不超过商品账面价值120%的,按实际交易价格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商品账面价值120%的,将商品账面价值120%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人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例如:某一子公司生产的某产品全部销售给母公司,产品的账面价值为125万元,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子公司按160万元销售给母公司(不含税),款项已收,假定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产品适用增值税17%。
因以160万元销售给母公司的价格超过150万元(125×120%=150万元),故子公司应作如下会计记录:
借:存款1872000元(160×1.17=187.2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500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272000元
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100000元
(二)资产和股权交易的定价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1、账面价值法
上市公司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和其他资产,应按资产的账面价值来确定价格。
2、市价法
以价格为基础的转移定价,是以公平的市场价格即外部正常功能市场价格为基础而确定的。其实质是将关联方均视作独立经营的企业。考虑到关联方之间的特殊性给予一定的优惠,但是扣减的比率必须是非常有限的(≤10%),以保证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3、协议定价法
以协商为基础的转移定价,它主要用于子公司的整体转让,虽然公司转让是股权转让类的一种,但因为它比较特殊,是全资子公司整体转让,包括出售亏损公司、购买盈利公司。所以,它的定价没有相同的市场价格作参考,要根据买卖双方通过协商、谈判来确定。虽然相对市价法而言,它缺乏严格的参照对象,随意性较强,但只要是在合理的范围内定价,还是可取的。
随着我国有关会计制度的完善和资本市场监督力度的加强,关联交易及其信息披露必将得到进一步规范,届时关联交易必会在一个公平、合理、透明的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