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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分析资产减值损失的不得转回(2)

2014-05-23 01:45
导读:第一,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可靠性。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成熟、不完善,关于资产减值的会计规范又过于分散和粗糙,我国企业,特别是上市公

第一,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可靠性。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成熟、不完善,关于资产减值的会计规范又过于分散和粗糙,我国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常常利用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来操纵利润,以前期间预先多提资产减值准备,当期则全部或部分冲回,以达到调控盈余的目的。资产减值准则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转回以前期间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有助于减少企业管理当局粉饰财务报告的可能性,缩小了利用会计政策虚增利润、粉饰财务报表的空间,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决策相关性。
第二,与我国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相适应。IAS36对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规定是主体必须在每个资产负债日判定是否已有迹象表明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再存在或已减少,如果有迹象,主体必须估计该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主体在最近一次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后,只有在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中所使用的估计发生改变时,才能冲回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可见,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是否可以转回,首先要依赖于会计人员判定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是否存在减值的迹象和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中所使用的估计额是否发生改变,这些就需要一定的职业判断能力。从我国目前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水平来看,很难达到这个要求。如果允许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反而容易增加企业操纵损益的可能。资产减值准则做出不允许转回资产减值损失的规定,减少了企业会计政策选择和会计估计的范围,同时也减少了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
第三,与国际会计准则相趋同的客观要求。从国际上已有的准则来看,国际会计准则、美国会计准则还有其他国家会计准则都存在相关条款规定不得转回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我国会计工作的发展要想与国际接轨、减少企业在国际业务中发展的阻碍就必须制定与国际相一致的会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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