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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新会计制度中的分部报告(2)

2014-05-25 01:26
导读:美国的《财务会计准则说明》第131号(以下简称SFAS131)对此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①对营业额、利润或可辨认资产占全公司的营业额、净收益、总资产的


美国的《财务会计准则说明》第131号(以下简称SFAS131)对此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①对营业额、利润或可辨认资产占全公司的营业额、净收益、总资产的10%的行业分部应该披露;②对营业收入或可辨认资产占全公司营业收入或总资产的10%以上的国外经营部应予披露;③如果某一分部不符合上述条件,但管理者认为需要单独报告以提高各期报告之间的可比性时,该分部仍可予以单独报告。

为了更充分地体现重要性原则,上述两个准则都规定,所有报告分部的外销收入合计应不低于一个公司合并总收入的75%,否则应增加可报告分部的数量,但可报告分部的数量一般不应超过10个。

3.新制度对原制度准则中关于可报告分部的确定所存在的缺陷进行了改进,规定了确定报告分部的三个标准:“重要性的标准——10%”、“报告分部75%的标准”以及“报告分部的数量不超过10个”,并对“重要性的标准——10%”给予进一步详细说明,即:①一个分部的营业收入达到企业各分部收入总额的10%以上;或②一个分部的营业利润占所有盈利分部的营业利润合计的10%或以上,或者分部营业亏损占所有亏损分部的营业亏损合计的 10%或以上;或③分部资产总额达到各业务分部资产总额的10%以上。可以看出,在如何确定可报告分部的标准上,新制度已充分表现出与国际惯例靠拢的趋势,多重标准的运用大大提高了信息的可靠性和有用性,也降低了操作上的随意性。

(三)对分部信息内容的重新界定

1“准则二号”要求企业披露行业分部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毛利的上年与本年对比数,《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则规定分部信息应包括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毛利、折扣与折让、税金及附加、存货跌价损失、期间费用、营业利润、资产总额、现金流量等指标。前者规定的披露信息过于狭窄,无法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后者又过于宽泛,加大了信息披露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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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分部信息内容的界定,lAS14作了如下规定:对重要分部企业必须揭示收益、经营成果、资产现值、负债、取得资产的成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与折旧、每股收益、合资企业投资情况,对次重要分部则要求揭示收益、资产和取得资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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