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社会审计权利与义务不平衡的影响及其(2)
2014-06-09 01:13
导读:但目前我国经济体系中,特别是公有经济中,由于委托代理关系尚不完善,审计市场中缺乏出资聘请审计者对财产代理人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进行审计的财产
但目前我国经济体系中,特别是公有经济中,由于委托代理关系尚不完善,审计市场中缺乏出资聘请审计者对财产代理人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进行审计的财产委托人,社会审计不是建立在市场需求之上,而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良好愿望推动形成的。审计信息的使用者首先主要是各类政府机关,如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等等。其次才是债权人和投资者。从理论上分析,由于会计信息的真伪与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切身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债权人和投资者有购买审计信息的动机。但由于我国资金极度短缺,拥有资金的债权人和投资者处于优势位置,普遍不愿意为进行正确的投资和信贷决策支付审计费用,而是将该费用转嫁到寻找借贷和吸收投资方。这样,在实际生活中,被审计者就成为审计委托人,审计人员与被审计者之间产生了经济利益关系。这使审计人员的独立地位受到影响,相应地,审计信息质量必然会受到质疑。可见,中国社会审计难以真正保持其独立性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不存在健全的审计市场。
在以行政命令方式建立的非规范的审计市场中,审计信息使用者不承担义务只享有权利;审计者只对被审计者享有权利,但却对审计信息使用者承担义务;被审计者则只承担义务,却无什么法定权利可言。因此,当某利益主体承担的义务大于其享有的权利时,该主体必然会为追求相应的权利而努力,以求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在这个过程中,不承担义务只享有权利的审计信息使用者,可能会为节约的审计费用支付高昂的代价。
会计信息是一种具有特殊性的信息,它既是财产委托人与代理人订立经营责任契约的基础,又是两者经营责任契约的一个重要因素和评价财产代理人经营责任契约执行情况及结果的重要手段。会计信息与财产代理人的经济利益的密切相关,不可避免地使某些财产代理人产生操纵会计信息的动机。在审计存在的情况下,财产代理人自然也会产生操纵审计信息的动机。而在激烈竞争条件下,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社会审计者某种程度上受制于审计委托人,就是不可避免的了。如果一旦作为审计委托人的被审计者有了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动机,那么他们总可以找到为虚假会计信息提供虚假审计信息的审计者。使该动机变为现实。这可以从我国出现的诸如深圳原野、北京中诚、海南新华、琼民源、成都红光等虚假审计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诉讼案件中,得到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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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平衡社会审计权利与义务的对策思考
目前在呼吁打击虚假审计报告时,各方面十分重视加大注册会计师违规的处罚力度。笔者认为,这虽必要。但毕竟只是治标不治本的方法。要彻底解决注册会计师有意造假,确保审计信息质量的提高,还得从平衡社会审计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入手。平衡审计的权利与义务,说到底就是将审计委托人与被审计者相分离,使审计者在经济上完全独立于被审计者。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产权关系明晰且所有者人数较少的企业。应明确审计委托人就是所有者。由此进一步规定,审计费用不能作为企业的费用,而只能作为所有者监管其代理人的费用。对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