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会计准则下的视同销售实务操作及案例分(2)
2014-06-21 01:05
导读: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 借:主营业务50 贷:库存商品50 (4)A企业以自已生产(购买或委托加工)的产品无偿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
借:主营业务50
贷:库存商品50
(4)A企业以自已生产(购买或委托加工)的产品无偿赠送他人,产品的成本为50万元,不含税销售价格为80万元,该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63.6
贷:库存商品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
(5)A企业以自已生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本企业工程,产品的成本为50万元,不含税销售价格为80万元,该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63.6
贷:库存商品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
另外,会计处理过程中的一些细节我们也应该注意到,用于分配利润、、捐赠等用途的产品可以是自产、购买、委托加工取得的,而用于集体福利、在建工程等用途的产品只限于自产、委托加工,没有购买的相关规定,这是因为税法明确规定购买的产品用于集体福利、在建工程是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而是根本就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
例如:A企业以购买的产品用于本企业工程,产品的不含税销售价格为50万元,该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63.6
贷:存款63.6
在以上案例中我们还应注意到,在会计核算上,对于视同销售行为要按照配比的要求,凡未作收入的,其销售税金及附加就不能列入收入的备抵科目 “营业税金及附加”,只能由有关科目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