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及其根治对策(2)
2014-08-06 01:13
导读:5、监督执行乏力。目前在我国执行的是会计监督、内部审计监督和外部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理论上很完善,但执行中却不尽如人意。一是会计监督
5、监督执行乏力。目前在我国执行的是会计监督、内部审计监督和外部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理论上很完善,但执行中却不尽如人意。一是会计监督弱化,单位会计受制于领导,权力是领导给的,只能为领导服务,否则“顶得住的站不住”,现实中会计人员因坚持原则而受排挤、报复的不在少数,很多会计人员只能无奈地选择“明哲保身”,致使会计监督形同虚设;二是企业内部审计监督体系不完善,制度不健全,内部牵制制度弱化,权责利界线不清,内部监督不能独立发挥其作用,内部审计往往根据领导的偏好去“监督”,无法从根本上遏制会计造假现象;三是政府监督没有形成合力,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外部监督虽有所作为,但由于诸多监督机关监督标准不统一,在管理上各自为政,注重完成各自的职能任务,相互间的配合及监督合力未能形成,造成各种监督不能有机结合,不能从整体上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四是社会监督体系不够完善,虽然会计师事务所每年都要对会计报表审计验证,但其审查验证的范围还很有限,其广度、深度、力度都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难以形成有效的再监督机制;五是法律监督机制不完备,会计立法体系不完善,不能有效地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造成单位和个人法律意识淡薄,削弱了自我约束能力,一旦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容易诱发企业造假行为;六是由于监督不力,客观上助长了会计造假行为,致使会计信息失真现象越演越烈,处于恶性循环状态。
6、惩罚力度不够。我国《刑法》、《会计法》对会计做假行为都作了处罚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普遍存在着执法不严、惩治力度不够的现象,不能起到惩戒作用。一是会计造假行为败露后,司法介入欠缺,有时甚至片面强调搞活经营,而
放松了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减弱了法律的威慑力;二是重经济处罚,轻行政、刑事处罚,或以经济处罚代替行政和刑事处罚。经济处罚由造假单位来承担责任,最终要落到投资者的头上,股份公司要损害股东的利益,上市公司又要转嫁给股民,致使执法处罚乏力;三是重处罚单位,轻处罚个人。处罚单位,影响的是广大单位职工的利益,对造假主谋单位负责人和执行者会计人员惩处力度不够,很少能影响到造假者的利益,从而助涨了造假者气焰,导致造假者胆大妄为;四是会计造假成本低、风险小使会计造假现象有禁不止,尤其是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助长了造假行为,使造假者在侥幸心理和利益驱使下无所顾忌,由于会计造假的预期收益明显大于预期成本,不造假的机会成本过于高昂,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的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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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范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的对策建议
应当看到,会计信息失真是通过会计工作表现出来的,但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因素却不仅仅表现在会计领域。从目前来看,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须采取多种对策进行综合治理,做到标本兼治。
1、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一是广泛宣传会计诚信的重要性,教育会计人员以“不做假账”为道德准则,以《会计法》为行为准则,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职业观,自律、自重、自强,上顶住压力,下挡住诱惑,维护会计人员良好的社会形象;二是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提倡会计人员终身教育观念,按岗施教,学习各种业务知识和财经法规制度,使其不断提高素质,积累经验,更新知识,提高其职业判断技能,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三是进一步完善会计从业人员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