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新会计准则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影响(2)
2014-08-29 01:13
导读:(4)财务报告的变动。原来基本准则规定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 说明书 构成。新的基本会计准则删除了财务情况说明书,同时将“
(4)财务报告的变动。原来基本准则规定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
说明书构成。新的基本会计准则删除了财务情况说明书,同时将“财务报告”改为“财务报表”。
(5)内容结构的调整。为了保证计量标准的准确,新会计准则特别增加“会计计量”这一章节。要求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并对会计计量属性中包括的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等作了明确定义。
4 具体准则的变动及其影响
(1)增加新的会计计量属性——公允价值。
在基本准则第九章对会计计量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规定,除了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和现值等已有计量属性外,特别增加并强调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并明确规定“在公允价值的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交易公平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2)变更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14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取消了现行准则中所允许的发出存货计价采用“后进先出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的规定”所谓“后进先出法”,即企业在核算成本时,参考的是最近购入的原材料存货价格,而“先进先出法”,则是参考最早购入的原材料存货价格。在原材料价格一路下跌时,采用“后进先出法”,显然扩大了公司的利润率,而用“先进先出法”,则缩小了公司的利润率,原材料价格上升则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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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取消资产减值损失转回。
我国现行制度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都允许对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转回(国际会计准则对于商誉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但是从我国实际运行情况看,该规定已经成为一些企业操纵损益的主要手段,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此,针对我国目前所处的特殊经济环境,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17条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是新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差异之一,资产减值计提是此次修订的重点。这条新规定截断了上市公司调增利润的一大途径。
(4)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
新债务重组准则改变了“一刀切”的规定,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减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将债务重组收益计人营业外收入,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按新规定,一些无力清偿债务的公司,一旦获得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豁免,其收益将直接反映在当期利润表中,可极大地提升其每股收益水平。债务重组收益不能作为利润、只能计人资本公积,
是数年前财政部根据郑百文的个案而制定的。
(5)所得税会计核算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所得税准则是本次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新会计准则彻底改变了原先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此前,企业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