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2)
2014-09-03 01:55
导读:2.对经营者约束的弱化 我国国企改革存在“内部人控制”这一现象,未能构建相应的一些制度来约束经营者的行为。其一,国家股东继续承担无限责任。在
2.对经营者约束的弱化
我国国企改革存在“内部人控制”这一现象,未能构建相应的一些制度来约束经营者的行为。其一,国家股东继续承担无限责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是政府机关的下属机构,国家要为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改革后,政企分离,但国家不能让国有企业大批破产,常常给予企业财政支持,继续承担着无限责任。一些企业经营者因此缺乏风险意识,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不考虑风险因素和长期效益。其二,市场竞争作用未能有效发挥。由于我国目前缺乏破产机制,企业经营者无须承担竞争失败的责任,企业经营者可以置出资者于不顾,只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造成现阶段对国企经营者监督的弱化。
三构建有效的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一,建立合理的企业股权结构,促进资产所有者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约束。股权结构是资本所有者对经营者约束的基础,因此我国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做到大体合理,便可以规范经营者行为。实践证明,股权过于分散,必然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这不仅因为公司众多股东与股东之间达成协议的成本较高,还由于股东认为对自己公司经营的关心与最终给自己带来的收益不对称,而将注意力集中在股票价格的涨落上,结果容易导致企业经营者行为的短期化。而且由于股权过于分散,使股东一般不可能联合起来对公司经营者施加影响,导致股东对公司经营者约束的弱化。法人相互持股的股权结构,会产生经营者相互勾结,降低效率,而且不利于保护小股东的权益。我国比较理想的股权结构,既不能由于股权过于分散,过分保护个人股东的利益而使经营者行为短期化,也不能由于股权过于集中而忽视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国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应该是国家持股、法人持股和个人持股比重适当的股权结构。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第二,切实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权,使经营决策权、经营管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