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利器(2)
2014-11-27 01:15
导读:我国的国家审计拥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宪法授权。1982年宪法专门规定了我国的审计监督制度。从这个角度讲,国家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本身就是
我国的国家审计拥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宪法授权。1982年宪法专门规定了我国的审计监督制度。从这个角度讲,国家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本身就是依法治国的行为。国家审计机关揭露被审计单位的问题,评价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评价政府部门的绩效,都是依法律法规审计的法定职能行为,它体现的是依法治国的严肃性,维护的是法律的尊严。
过去20多年的实践表明,国家审计在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今后还要发挥更大的作用。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发挥审计在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中的作用。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则更具体地提出:“强化审计监督,逐步推行效益审计,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依法实行审计公告制度。”这段话既明确了审计在反对腐败、建设民主政治与法制社会中的作用,又对审计工作提出了要求,这是时代对国家审计的新要求,这一新要求既是对国家审计原有职责在量和度上的扩充,又包含在国家审计法定职责范围之内。从国家审计法定职能上看,审计曾经是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工具,今后还是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工具。
(三)政府职能的转变需要审计在其中发挥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随着我国逐步实现加入WTO的承诺,我国政府职能也在转变之中,正在实现从过去重控制轻服务、“以政府为中心”到开始注重公共服务、“以满足人民的需要为中心”的转变。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这标志着我国政府改革的基本目标是从管理型行政向服务型行政转变,显示着我国政府改革以有限政府和有效政府作为目标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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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职能的转变伴随着执政理念的转变,法治政府、高效政府、责任政府、透明政府等理念已被普遍认知。现代社会的公众对了解国家公共资源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对了解公共经济责任有了强烈需求,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在充分了解政府活动信息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国家审计在法律保护下,对政府管理、使用公共资源的行为进行检查,从独立和专业角度作出客观评价,就可以进一步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提高政府效率,增加政府行为的透明度。
上述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执政理念的转变,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也是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而国家审计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工具。
三、国家审计在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作用的途径
(一)提高依法审计能力,促进建设法治政府
审计要当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工具,首先就必须提高依法审计的能力。
审计的过程,就是执法过程。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必须全面执行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既包括审计专门法律法规,也包括其他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严格依据这些法律法规评价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督促被审计单位依法经营、依法行政。国家审计机关还可以通过审计,进一步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促使其公开、公正、公平,促进建设法制政府。通过审计,督促政府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和义务,特别是通过加强对经济管理部门和经济监督部门的审计,保证各项法律的实施。如通过对财政部门的审计,促进《预算法》的全面认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