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七、帐目核对
《会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薄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薄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薄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薄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薄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这是对帐目核对的规定。
八、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法》第十八条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这是对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
九、或有事项的披露
《会计法》第十九条规定:“单位提出的担保、未决拆讼薄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这是对或有事项的披露的规定。
十、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法》第十二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薄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