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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存货新准则与现行税法的差异及其处理(2)

2015-03-11 01:04
导读:针对这一差异,其处理方法为:一般纳税人企业接受的存货资产捐赠,会计处理应按照接受捐赠的存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过程中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的相

  针对这一差异,其处理方法为:一般纳税人企业接受的存货资产捐赠,会计处理应按照接受捐赠的存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过程中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照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贷记“待转资产价值”;而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将接受捐赠的存货资产价值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照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贷记“待转资产价值”。年终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借记“所得税”,借记“待转资产价值”,同时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并按差额贷记“资本公积”。
  
  二、存货发出方面的差异及处理
  
  (一)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差异及处理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因此,新准则对于存货计价采用的方法做出了严格规定,限定只能使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这三种方法。
  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各项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和零售价法等。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发出存货成本,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及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二者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新准则对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限定只能使用三种方法,而税法对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的选择却有七种方法,其中只对后进先出法的使用有所限制。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针对这一差异,其处理方法为: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递延所得税。企业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借记“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同时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企业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贷记“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二)存货发出计价方法变更程序的差异及处理
  新准则没有对企业存货计价方法变更的程序做出明确的规定和具体要求。
  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和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二者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新准则取消了该项目的审批;而税法要求审批,对于未经审批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改变的原因,并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的批准文件。
  针对这一差异,其处理方法为:纳税人年度申报纳税时,未说明变化原因,不能提供有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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