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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地方性政府投资审计的规章制度多形成人为“地区差”。如2004 年3 月新疆自治区颁布实施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2008年初自治区人民政府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2008 年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鄂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还有深圳、武汉等一些地方政府都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 这些地方性规章制度无疑为各地的政府投资审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但与此同时也形成了许多的人为“地区差”。
三、关于健全完善政府投资审计相关法律规章的几点思考。
一是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体系, 构建科学的审计准则体系和审计工作指南体系。特别是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审计、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审计、涉外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监督领域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尽快出台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 使这些领域的审计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根据审计法和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 结合业务工作需要,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和有益经验,修订和完善原有的国家审计准则, 组织制定包括政府投资审计在内的各项审计指南。在完善审计法律规范、准则和指南体系的过程中, 要注意解决好立法的技术性问题,坚持从实际出发,确保规范建设服务于审计业务工作, 减少由规范引起的矛盾和冲突,及时调整原有规范。
二是要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审计执法各环节中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法律关系。政府投资审计的有关法律制度,要结合建设项目竣工、决算、验收、交付使用各环节的实际, 进一步明确审计、财政、税务、工商、建设、金融等相关部门各自的职责。国家建设项目涉及到的设计、施工、材料采购、监理等相关单位都应视为国有资产的使用责任人, 均应首先遵守国家有关维护国有资产的政策、法规、规定, 接受包括审计在内的行政执法监督。特别是针对实践中审计决定执行难的问题, 法律应赋予审计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权, 切实明确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审计中的执法主体资格。
三是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审计的法律法规, 从根本上解决法律适用的冲突问题。一方面,要加强政府投资审计相关法律规范的修订工作, 保持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统一, 避免与其他法规适用上的分歧;另一方面,还要加强全国各地相关法规制度的清理规范工作, 避免地区与地区之间出现法律规章适用的冲突问题。与此同时,要深入探索建立审计项目审理制和审计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推行政府投资审计结果公开制度,不断增强审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水平,促进审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1996年4月5日审计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
《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2001年8月1日审计署令第3号发布。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计署,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