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2)
2015-08-21 01:12
导读:第一,税法和会计都有规定的,在纳税问题上会计服从税法,但是不必改变会计记录。即常说的“调表不调账”原则。 第二,只要会计处理同税务规定不
第一,税法和会计都有规定的,在纳税问题上会计服从税法,但是不必改变会计记录。即常说的“调表不调账”原则。
第二,只要会计处理同税务规定不一致,就必须调整。
第三,如果税务没有规定,而会计有规定的,会计规定构成税法的组成部分。四、实务处理
实务中,有些企业在2008年以前是按照工资总额提取14%福利费,但是年终汇算清缴时将超过计税工资的部分做了纳税调增。有企业认为,2008年1月1日应付福利费余额中属于以前提取但是又做了调增处理的这部分,不应包括在上述文件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
但笔者认为:国税函[2008]264号解决的是按照税法核算形成余额的问题,而对于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在2008年以前是按照工资总额提取14%福利费,但是年终汇算清缴时将超过计税工资的部分做了纳税调增。有企业认为,2008年1月1日应付福利费余额中属于以前提取但是又做了调增处理的这部分,不应包括在上述文件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等问题,应当按照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转化为税务核算处理,对于“应付福利费”余额中属于以前提取但是又做了调增处理的部分,不能简单地认为这部分不应包括在上述文件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中,而是应当根据最后计算出来的税法上的结余来处理,而不论会计上是如何计提的。换句话说,在2008年以前,实际会计处理上是按照工资总额计提的,汇算清缴的时候做了纳税调增,那么税务上就没有欠账了,税务上允许税前扣除的多少就需要与实际支出的相比。如果是允许扣除的多于实际支出的,则形成了结余,这个结余不是会计核算账户中“应付福利费”账户里的金额,而是作为2008年以后税务上职工福利费支出首先使用的金额。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五、案例解析
兴达公司是2005年新成立的企业。企业实行计税工资的税前扣除方式。相关数据如下:
2005年计税工资500万元,会计上实际计提福利费80万元,纳税调增金额为10万元(80-500×14%);而实际使用了30万元;
2006年计税工资600万元,会计上实际计提福利费100万元,纳税调增金额为16(100-600×14%)万元;实际使用50万元;
2007年计税工资为800万元,新准则要求不再计提职工福利费,全年实际使用福利费80万元。税法上税前可扣除的金额=800×14%=112(万元)
截止2007年12月31日,会计上职工福利费账户余额为20万元(80+100-30-50-80)。
为进一步说明2008年的职工福利费后续处理,假设该企业2008年实际使用福利费120万元。2008年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