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计关系的制度安排与审计质量(2)
2015-08-31 01:43
导读:二、审计关系的现行模式及其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由于财产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财产所有者和财产管理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为解决信息不
二、审计关系的现行模式及其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由于财产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财产所有者和财产管理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财产所有者通过委托审计的方式来增加其对企业的信息。故财产所有者理应是审计的发起者和审计的委托人,并为审计活动付费。但现实情况并非如此,从中国目前情况来看,在其上市公司中,审计关系可以描述为:财产所有者委托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其财产,财产的经营管理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将审计业务委派给审计人员,审计人员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控制,审计人员向被审单位管理当局提供审计报告,最终由经营管理者将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给财产所有者。从这种审计关系可以看出,在整个的审计活动中忽略了审计人员和实际审计委托人—财产所有者的关系,使实际上的审计委托人被虚置。如果说审计的理论关系中尽管存在天然缺陷,但由于三角关系的稳定性以及可以通过外部的制衡机制来弥补并使其保证审计质量的话,那么这种现实的直线型的审计关系则是对审计本质的严重背离,使审计关系被扭曲。
审计关系被扭曲的根本原因在于公司治理机制的不合理。一般认为公司治理存在两种机制:一类是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主要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等组织之间逐级委托代理关系的 安排及其运作来进行;另一类是外部治理机制,主要通过借用政府部门监管和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接管市场及舆论导向等的外部压力来实现对管理层的激励与约束。一般而言,公司治理的首要当事人是出资人所有者,对上市公司来说是股东。就其治理的效果,从内部来看,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及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程度非常低,对经理人的报酬激励机制还很不完善;从外部治理机制来看,由于政府监管尚不到位,无法对虚假的报告进行有效约束,而经理人才市场和有效接管市场尚未形成,并未对公司管理层形成真正的压力。以上种种因素使得中国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治理机制趋于一种失效的状态。 公司治理机制的失效严重削弱了审计的功能。按照现行企业制度规定,上市公司聘请和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但由于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失效,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掌握着聘请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