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与美国对应准则的比较(2)
2015-09-18 01:00
导读:APB29规定:对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应建立在所涉及资产或劳务的公允价值的基础上。如果收到资产的公允价值比放弃资产的公允价值更为明确,则应以
APB29规定:对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应建立在所涉及资产或劳务的公允价值的基础上。如果收到资产的公允价值比放弃资产的公允价值更为明确,则应以它作为计量标准。如果无法确定公允价值而交换从实质上来说又不是盈利过程的终止,那么,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不应建立在转移资产公允价值的基础上。
(四)非货币性交易中的货币性补价。
在非货币性交易中,经常会发生交换的非货币性资产不等值的情况,这样就会发生货币性补价的支付和收取。
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对于支付货币性补价,区分为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与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两种情况。
在同类非货币资产交换中,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帐面价值与补价之和作为换入资产入帐价值。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帐面价值,应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补价之和作为换入资产入帐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收到补价的,应以补价占换出资产以允价值的比例为基础,确认收益;以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扣除补价,作为换入资产入帐价值。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帐面价值,应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减去补价作业换入资产入帐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不同类非货币资产交换时,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作为其入帐价值,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减去补价后,与换出资产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收到补价的,应以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作为其入帐价值,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补价后,与换出资产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现行准则规定:非货币性交易中涉及的货币性补价不低于交换资产公允价值25%,该交易应作为货币性交易进行处理;货币性补价低于25%,则该交易应作为非货币性交易进行处理。货币性补价的收入方以收到的货币性金额大于所让渡资产的帐面价值一定比例的部分为限,实现交换上的利得。支付货币性补价的企业不应确认交易上的利得,而应按所支付的货币性补价加上让渡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帐面价值来确认收到的资产。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对于非货币性交易中的货币性补价,中国和美国均以25%作为区分货币性交易与非货币性交易的标准,而且两国都是按收到的货币性补价的一定比例确认利得。
(五)损益的确认。
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规定:同类非货币性资产相交换,不确认交换损益,仅确认交换资产的减值,因为此时盈利过程没有完成;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相交换,不仅确认交换资产的减值,还确认交换损益,因此此时盈利过程已经完成。非货币性交易中,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之间的交换毕竟是少数,这与我国制定该准则的初衷——限制企业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来操纵利润是一致的。
美国由于他们对非货币性资产的分类不同于我国,使得不同类交易的范围大于我国,因而也就增加了交易损益确认的机会。
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的发布和实施,对于规范我国企业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