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成因与治理措施(2)
2015-10-09 01:03
导读:1.3.2 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不足 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创立基础不好,先天不足。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创立之初大多挂靠机关,依靠机关而生,现在虽然脱钩
1.3.2 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不足
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创立基础不好,先天不足。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创立之初大多挂靠机关,依靠机关而生,现在虽然脱钩,但是这种依赖性还没有完全消失,因此必然缺乏超然的独立性。
此外,CPA及其所在事务所的执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以及诚信观念,都将影响审计报告的质量。
1.4 立法上的缺陷使造假者可以规避法律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法》确立的核心制度之一,发行人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是一种强制性义务,它是保证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基础。在该项制度下,当事人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必然地导致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对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证券法》的规定不够明确或者与《刑法》的规定不衔接。例如《刑法》第160条只对新《证券法》第188规定的证券欺诈发行行为确立了“证券欺诈发行罪”,但是对新《证券法》第193条规定的因发行人应公告未公告《上市公告书》等文件,或者公告上述文件有严重虚假构成犯罪时应如何定罪量刑,《刑法》还缺乏相应的条款。立法上的缺陷,既造成执法操作上的困难,又将使违法造假者有机可乘,规避法律的制裁。
1.5 处罚不严,打击不力
虽然我国各类经济法律对伪造、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和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但从被查处的案例看,惩处的方式主要是罚款、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只有像“琼民源”、“红光实业”等特大财务报告虚假案,直接责任人才被判处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几乎没有一个单位或者个人因制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给财务信息使用者造成损失被判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先例。因此,会计师事务所的大部分收益并没有因作假被揭露而受到损失。例如,海南省“琼民源”公司1997财务报告虚假案,公司责任人以及为其出具含有严重虚假内容的《审计报告》的中华会计师事务所,都没有判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协助造假的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只是被处以警告和暂停从事证券业务资格6个月及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撤销该事务所;对在该虚假《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付屏南、董向功也只是处以暂停从事证券业务资格3年,只有直接责任人沈中民一人被建议吊销CPA资格证书。这种简单的经济处罚和仅仅追究行政责任,并没有触动违法者的经济根本,显然达不到以儆效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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