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中国退休金会计(2)
2015-11-14 02:04
导读:(二)企业补充退休金费用的确认 企业补充退休金由企业按国家规定,在按时足额缴纳基本退休金后,根据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由企业与职工共同协商
(二)企业补充退休金费用的确认
企业补充退休金由企业按国家规定,在按时足额缴纳基本退休金后,根据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由企业与职工共同协商确定退休金的补充方式、待遇标准、发放形式及经办机构等。我国企业补充退休金的给付形式是规定缴费制,补充退休金费用也应按规定缴费制来确定。企业为补充退休金个人账户的供款,一般按照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对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可以规定较高的供款水平。因此企业各期应确认的补充退休金费用通常就是当期应计提数。如何对补充退休金费用进行会计处理,我国还没有明确规定。然而企业的补充退休金计划属于半强制性的,它不同于强制性的基本退休金计划,如果对补充退休金费用的会计处理不做必要的引导与约束,一些企业就可能巧立名目,以给职工计提补充退休金费用之名,故意转移收入,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三、对我国退休金会计处理改革的建议
(一)关于退休金性质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企业股份制改革与科学管理模式的引进,应把退休金的“社会福利观”逐渐向“劳动报酬观”转变,把退休金理解为递延工资;因此,在企业的会计处理中,退休金由营业外支出,向企业的当期成本转变。同时由于考虑社会稳定和企业职工对企业的贡献,世界各国会计界普遍接受企业有义务为职工提存退休金,现行退休金会计核算也是建立在此观点的基础上。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退休金是职工在工作期间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是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职工在职时领取的工资,只是其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而另一部分则递延到了退休以后作为退休金领取,因此,退休金是递延的劳动报酬。随着对这一问题讨论的深入,劳动报酬观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1985年12月颁布的87号准则(FAS87)中就明确支持这种观点,并要求公司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对退休金费用进行会计处理,即公司在员工为本公司提供服务的期间,除支付工薪外,还要及时计提这部分递延的劳动报酬,计入当期成本,同时确认为负债。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接受了这一观点,并按递延报酬的程序对退休金进行会计处理。我国理论界关于退休金的性质也有过争论。在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普遍持社会福利的观点,改革开放以后,人们开始讨论退休金的性质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退休金的劳动报酬观最终将得到理论界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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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退休金的确认
在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是和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一起由财政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筹,按照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建立的。对于企业来说,应按期足额地向社会保障基金拨付。在此,就有一个退休金费用的确认问题。按照当今企业退休金会计的国际惯例,退休金费用的确认应该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即企业应作为当期的退休金负债。这种做法很值得我国企业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