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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法务会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法务会计已经成为美国经济发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职业,得到社会的广泛重视。据《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杂志1996年开展的对美国21世纪20种热门行业追踪调查的结果,会计领域中的法务会计在这20种“热门行业”中名列第一。目前,四大国际性会计师事务所纷纷在内部设置了法务会计部门,大量增加法务会计人员,其业务收入也迅速增长。
目前,法务会计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国内对法务会计理论的研究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从整体上看尚处于起步阶段,因而法务会计的基本理论、工作程序、方法、原则亟待研究。当前,我国在法务会计发展过程中突出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
第一,理论研究滞后。我国理论界关于法务会计的很多基本理论问题尚未达成共识,存在着一些分歧与争议,如法务会计的内涵、目标、原则等,因而也缺少一套完整的法务会计准则。法务会计的基本理论不但是其实际运用的基础,也是人才培养的思想来源。如果没有一套完善的理论作为后盾,推进法务会计就没有前进的指南针,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目前,有学者在努力借鉴国外的理论成果方面做出了许多贡献,期望推进我国法务会计的理论发展,但这些研究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首先,由于国情的差异,国外理论往往不能直接应用于我国的实践。其次,我国的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涉及范围狭小,往往只涉及到法务会计领域的某几个问题上,再次,真正从事法务会计专题研究的人数较少,相关专业文章的发表也屈指可数,能有所突破的就更少。 第二,人才培养方面。会计学隶属于管理学,和法学是相对独立的两个学科,二者之间的学科联系很少,甚至可以说几乎没有,而联系法律和会计中间桥梁的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相当薄弱,使得我国在专门的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上相对落后。我国现有的会计师、律师绝大部分是“专才”,只掌握了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在本专业知识方面较强。但现实需要既懂得会计知识,能甄别假账,又懂得审计技术能进行案件审查,还能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法律责任的复合人才。法务会计人才的供求矛盾至少在短时间内会存在。有些高等院校开始尝试的法务会计专业本科教育,但囿于师资力量、教材、课程设置等方面的限制,很不成熟。目前,复旦大学招收了首批MPACC(会计硕士专业学位)学员,其中开设了“舞弊审计与法务会计”专业,这在全国高校还是首家,而博士研究生教育仍为空白[12]。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第三,法务会计制度建设方面。法务会计有效介入实践中的前提是要有相对应的完善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框架和条款。而我国目前尚没有一套完备的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制度、鉴证制度以及从事法务会计人员资格认定规范和法务会计业务规范体系,这必然会严重阻碍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就司法机关这一需求主体而言,法务会计法制建设可以对诉讼证据的确凿性、公允性起到保证作用,有利于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而对于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反倾销调查、企业纠纷、个人财产纠纷、职工舞弊等诉讼案件中,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他们也需要司法会计服务来提供诉讼支持。不管是法官还是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其所能获得服务质量的高低取决于法务会计制度及其完善程度。也就是说合理的法务会计制度有利于法务会计技术职能的发挥,最终实现法务会计的社会职能。
第四,法务会计实践方面。我国法务会计某种程度上已在实务工作中得到了一定的开展,但与西方国家相比,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
首先,法务会计服务内容较少,目前,我国的法务会计实践主要集中于司法会计、保险赔偿、海损事故理算等较为典型的业务上。而有关企业的纳税及债权债务的会计、社会公正会计、物价理顺会计、基金会计等法务会计的实践基本上还处于空白。
其次,从事法务会计业务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由于大多数刑事警官、检察官、法官和律师都缺乏必要的法务会计知识,缺少通过法务会计检查来搜集证据的基本工作技能,也不清楚通过法务会计鉴定应当和可能解决哪些财务会计问题。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准确地弄清案件的事实,从而不能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判决。如,1998年红光实业公司利用虚假会计信息骗取上市资格,但法院由于无法确认虚假会计信息与股票价格之间的关系,只能驳回了中小股东的诉讼。即使在最近的案件审理中,最后都是以庭外和解或股东撤诉的方式了结诉讼,主要是由于法院实在难以理解什么是虚假会计信息,会计信息到底对股票的价格有多大影响所致[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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