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证方式下股权分置流通权的本钱计算(2)
2015-12-28 01:09
导读:21600万元,其中,损益调整由股权分置改革前的9000万元上升为12600万元,其他科目余额没有发生变化。 根据X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可知流通股东共可获
21600万元,其中,损益调整由股权分置改革前的9000万元上升为12600万元,其他科目余额没有发生变化。
根据X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可知流通股东共可获认购权证=4000×0.2=800万份。在到期全部行权的情况下Y公司共收款=800×4=3200万元。按18号文的规定方法计算,Y公司取得流通权的本钱为=(6.5-4)×800=2000万元。在以4元的行权价备兑了800万股的X公司股票后,以每股3.6元净资产计算,Y公其所拥有的X公司净资产份额减少了2880万元(36000÷10000×800=2880万元),其中投资本钱减少800万元,损益调整减少1680万元,股权投资预备减少400万元,应确认的投资收益=6.5×800-2880=2320万元。Y公司编制的会计分录是:借记“银行存款3200”、“股权分置流通权2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2880”(其中,“投资本钱800”,“损益调整1680”,“股权投资预备400”),按上述三个科目余额之差,贷记“投资收益2320”。(假如是以现金结算行权价低于股票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部分,则Y公司共应付给流通股东2000万元,编制的会计分录为:借记“股权分置流通权2000”,贷记“银行存款2000”。)
从行权时Y公司的上述处理上来看,笔者以为存在三个:第一,将股票市价与行权价的差额计进了股权分置流通权的本钱的同时又计进了投资收益,夸大了股权分置流通权的本钱。在认购权证持有人行权的情况下,非流通股东实质上是以行权价出售相应的股份给流通股东,取得行权价款时确认所被行权部分股权的损益只能是行权价与每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而不应该是行权时所行权部分的股票市价与行权时相应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差额部分,被备兑股票其市价与行权价的差额并未实现,将这部分差额也计进投资收益违反了谨慎性原则。第二,非流通股东其股权在股权分置改革前一般是不可能按流通股份在证权市场上的市场价出售的,即在股权分置改革前股票市价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只是对流通股东存在,非流通股东并不存这个差额,非流通股东以高于其股权账面价值的市价出售并不是股权分置流通权的本钱,而是一项非流通股由于有了在证券交易所的流通权而取得的流通权溢价收益,是非流通股东由于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而获得的一项利益。所以当行权价高于股票账面价值时,行权价与股票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不应该被确以为股权分置流通权本钱,而应该是一项投资收益,即应作为股权分置流通权本钱的减项来处理。第三,股权分置流通权本钱时在时点的选择上存在题目,这样处理使得在采用权证方式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时对取得流通权的本钱既不能预计也不公道。由于在证券市场上包括上市公司自身业绩等各种因素都会导致股票价格的波动,从而到行权时的股票价格,流通权的本钱将会随着股价的波动而发生变化,而我们将包括公司业绩产生的每股账面价值变化等因素导致的股价变化等均算在股权分置改革流通权的本钱中是不公道的。基于这一点笔者以为,作为股权分置改革的本钱不应由不确定的改革后的证券市场上股票价格的涨跌来决定,而应该是在改革并确定方案时就应该能够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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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笔者以为非流通股东在计算股权分置流通权的本钱时应该在现行的计算下进行修正。计算股权分置流通权本钱或收益的一种比较公道的办法是以股权分置改革时每股的账面价值作为基准来计算,即股权分置流通权本钱应该是方案确定时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认购权证行权价之差额部分。在发行认购权证的情况下,当认购权证行权价大于所行权权证对应的股权投资帐面价值部分时,则说明非流通股东因权证持有人行权而取得了该部分差额的投资收益,这可以把它看成是非流通股东以高于其每股账面价值的售价出售其股权;而当行权价小于行权权证所对应的股权投资帐面价值部分时,则流通权本钱为正,说明非流通股东是以低于其每股账面价值出售了股权。相反,在发行认沽权证的情况下,认沽权证行权价大于相应股权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股权分置流通权本钱,假如认沽权证的行权价小于相应股权账面价值的部分,则不存在股权分置流通权的本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