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的盈余治理研究(2)
2016-03-13 01:00
导读:第三,客体不同。盈余治理的客体有两类:一是公认会计原则、会计方法和会计估计;二是交易事项的规划和时点的选择。由于会计职业判定一般是在经济
第三,客体不同。盈余治理的客体有两类:一是公认会计原则、会计方法和会计估计;二是交易事项的规划和时点的选择。由于会计职业判定一般是在经济事项发生后进行,因此它只包括前类事项在内。即盈余治理研究将总体应计部分拆分为非主观应计部分和主观应计部分。非主观应计部分不需要用到太多的会计职业判定,而涉及到主观应计部分就需要会计职员谨慎公道地运用会计职业判定。
第四,研究目的不同。盈余治理主要采用实证研究方法,研究目的在于揭示盈余治理行为的存在,并对其进行解释,研究涉及一系列的治理和经济题目。会计职业判定研究的重点在于探讨会计职员进行职业判定的规律,目的在于帮助会计职员进步职业判定水平,减少判定偏误,以更好地为正当的盈余治理服务。
财政部在2006年2月实施新准则以来,我国的会计标准体系才真正实现了与国际趋同。施行的新准则给了我国会计实务工作者更大的职业判定空间,同时也对会计职员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如公允价值的公道计价、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金融工具等都需要会计职员公道运用职业判定。也就是说,目前的新准则模式完全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的“原则导向模式”,会计职业判定被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给会计职员对公司的盈余治理提供了更大的平台。 三、新准则下盈余治理空间研究
会计的不确定性是会计本身所固有的,它使得同一个企业的经济业务或经济事项运用不同的计量方法,或由不同的会计师进行计量会产生不一致的结果,这就给正当的盈余治理提供了机会。在会计标准的框架内,假如企业能够公道地运用会计职业判定进行正当的盈余治理,那么会计监管机构就会鼓励会计职员大胆地进行更多的判定,使会计职员的职业判定水平有所进步。反之,假如大部分企业都是出于不正当的盈余治理目的而滥用会计职业判定,那么会计监管机构势必会通过修订会计标准而缩减会计职业判定的空间,以堵住企业治理当局运用会计职业判定进行盈余治理可钻的漏洞。因此,本文结合新准则中会计职员职业判定对盈余治理的空间进行以下回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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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核算原则、核算条件及时间的判定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1)会计核算原则的要求。
①相关性。新准则第13条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相关。对相关性的判定也就是要求企业出于经营决策需要的盈余治理存在。
②实质重于形式。这里要求会计职员进行职业判定的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具体准则中的运用。新准则中涉及到经济实质判定的有非货币资产交换准则中贸易实质的判定、融资租赁的判定、债务重组中债务人做出实质性让步、金融资产控制权转移的判定、纳进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的确定、合同的拆分与合并、资产或资产组的划分等等。
③重要性。新准则第17条规定企业的会计信息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至于“重要性的程度”,新准则没有规定,本文以为可以参照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重要性的量度来判定。
④谨慎性。新准则第18条要求企业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用度,这也是对企业盈余治理的客观要求。
(2)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进、用度、利润各要素的确认。
确以为资产或负债要求正确判定三项内容:“企业过往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带来企业经济利益流进或者流出的”。确以为收进或用度要求判定以下三项内容:“企业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或减少的”、“会导致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进或流出”。